HSE从业人员因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一)基层作业人员不按安全要求作业酿成事故被刑拘案例:
2020年8月16日22时许,安徽斯之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畅通二环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内拆除围挡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均为安徽斯之年公司人员,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0万元。电工因未按要求敷设电缆,被立案调查!
(二)企业瞒报、谎报事故被刑拘案例:
山西煤炭运销公司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汇报,2020年2月23日,该矿井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隐瞒不报,直至3月8日上午才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3人)如下:
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刘永生,男,1968年7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事故当班组长、安全员,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在未架设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2.郭英杰,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1996年7月在河北井陉矿务局元氏矿参加工作,2019年11月至今担任紫金煤业矿长。
郭英杰作为紫金煤业矿长,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职责。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在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前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对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发现的“部分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不足”问题虚假整改;春节放假期间同意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在未经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春节放假期间组织巷道维修作业;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发生后指使有关人员毁灭、伪造与事故有关的视频、录音、系统数据,瞒报、谎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郭英杰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英杰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郭英杰瞒报、谎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英杰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合并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的罚款,计人民币20.0087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32331197210210553);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三条之规定,将郭英杰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3.高建忠,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省盂县人,1989年7月在盂县水利局参加工作,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紫金煤业党总支副书记、纪检组长,2019年10月1日紫金煤业董事长魏元震因病请假后经晋中公司临时指定主持董事会、党务及董事会日常事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指使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人员尸体、封锁消息,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4.杜永忠,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晋中市榆次区人,1996年10月在东窑煤矿参加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紫金煤业生产矿长。
杜永忠作为紫金煤业生产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生产、质量标准化等工作,紫金煤业巷道维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未经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批准,擅自组织巷道维修;对顶板管理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排查处理;在探水队队长提出本队人员不熟悉支护作业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仍然安排探水队人员进行支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5.武全珍,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盂县人,1991年7在阳煤集团三矿参加工作,2014年7月至今任紫金煤业总工程师。
武全珍作为紫金煤业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经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同意在春节放假期间组织巷道维修作业;对顶板支护安全技术措施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责;对顶板管理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未严格落实顶板管理、矿压观测有关规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排查处理。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指使生产技术科科长王家伟篡改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6.南海,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1984年7月在珲春市矿务局机械组宇通公司参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紫金煤业安全技术总监。
2019年11月19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推荐郭英杰同志任职的函》(晋中煤销函字〔2019〕135号)同意南海将法人代表职责移交郭英杰,2020年1月7日被紫金煤业返聘为安全生产技术总监。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变造出入井数据,修改人员定位系统数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上述涉嫌犯罪的5名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其它处理。
(三)塔吊施工酿成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7年7月5日上午,我市某商务中心A楼项目工地塔吊在施工时因塔吊标准节陈旧性伤断裂倒塌,致使塔吊操作工王某某当场死亡,工人刘某等4人被砸伤。经鉴定,4人中1人为轻微伤,1人为轻伤二级,2人为轻伤一级。南通市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苏某某、南通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经理刘某某、张家港市某工程机械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张某辉、张某宏,分别在塔吊租赁、安装、检测等环节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塔吊用于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本案中,4名被告人分别作为设备租赁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设备检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员工,因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忽视安全生产细节,未认真履行检测职责,导致应予报废的无永久性标志的标准节安装在塔吊上,最终致塔吊在施工时倒塌,酿成了1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张某辉、张某宏对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张某宏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均适用缓刑。
(四)起重设备检修发生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7年11月11日,我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电炉炼钢三车间CD跨180吨起重机进行检修并更换主钩补偿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机修工)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进行作业,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被告人季某某(起重机司机)误操作,导致主钩电机带动部分螺栓连接的补偿轴转动,致维修工宋某某(男,殁年43岁)从起重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案发后,宋某某家属已获经济赔偿。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日常生产中,企业未全面落实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违规操作生产设备、不积极采取防护措施,这些在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中时有发生。安全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风险无处不在,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端正安全生产态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五)槽车危化品发生泄漏酿成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6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某(男,殁年48岁)驾驶苏B×××重型半挂牵引车/苏B×××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将15吨戊烷运输至张家港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储罐区后,在进行戊烷卸车作业过程中未将套在储罐底出料管上的软管固定牢就开始卸液,导致卸车过程中软管发生脱落,戊烷液体泄露,王某某见状予以处置,处置过程中泄漏出的戊烷氧化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后发生爆燃,致使王某某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全身大面积烧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包括被害人王某某存在多种违规操作,包括运输车辆不符合运输危化品戊烷的资质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无资质仍装卸戊烷、戊烷贮罐投入使用前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审批等违规操作。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六)动火作业酿成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人民币。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7人)
1.朱金根,中共预备党员,德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2.何建明,德桥公司安保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3.邵建伟,德桥公司储运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4.刘栋亮,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5.许雷,华东公司现场作业直接动火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6.陆银,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审。
7.陈亮,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审。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顾炎坤,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以华东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王伟忠,中共党员,德桥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治理行动;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酒店发生火灾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8年8月25日,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
2.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
3.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
4.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
5.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6.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
7.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
8.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9.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0.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11.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
12.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
13.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
14.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
15.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
16.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
17.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
18.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
19.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
20.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八)铸造厂发生爆炸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
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陈喜龙,男,江苏常熟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凯隆公司全面经营管理。陈喜龙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任申,男,四川渠县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车间主任,负责熔铸车间生产、安全工作。任申疏于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熔铸车间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铝棒铸造生产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周培军,男,江苏常熟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波,男,四川渠县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铸造工,负责铸造铝棒。王波在铸造铝棒过程中操作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鉴于王波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除在事故中死亡的王波外,其他3人目前取保候审。
(九)工程坍塌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4年12月29日8时,清华大学附属中学A栋体育馆等三项工程,在进行地下室底板钢筋施工作业时,上层钢筋突然坍塌,将进行绑扎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钢筋之间,塌落面积大约在2000平米,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事发原因不明。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以下几个人进行判罚。
1.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2.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3.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4.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5.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6.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7.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8.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9.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10.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13.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4.注:本项目安全员因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被追究责任!
(十)加油站闪爆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20年5月29日,湖北省崇阳县金塘镇大源加油站发生一起储油区有限空间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253.11万元。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崇阳县大源加油站在进行单层罐更新为双层罐改造过程中,聘请无资质人员擅自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作业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检测,有限空间内油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到切割盖板时产生的火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该加油站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令,刻意隐瞒加油站改造信息;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抽油清罐作业人员未穿戴全套防静电服和使用防爆工具;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对饶某平、汪某明死亡和汪某斌受伤负直接责任。事故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金塘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加油站防渗改造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事故处理:目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大源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员程某、法人代表黄某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包括崇阳县商务局、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金塘镇政府等11名党政干部,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
(十一)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刑罚的案例: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吴德宁,中共党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本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江苏响水事故安全人员被刑罚的案例: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 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
2.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污染环境罪并罚 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 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3.本案中天嘉宜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本案中 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5.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6.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 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7.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四年。
8.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本案中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0.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11.本案中,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 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十三)辞职8个月后的设备部长因事故而被逮捕的案例: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方勇忠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另外,方勇忠2018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因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方勇忠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建设,而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违反了相关燃气安全法规,或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规要求,或是公司领导要求,或为了替本单位省钱,或为了逞能,具体原因不明;设备设施安装不规范且并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方勇忠的确应该为此负领导责任。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清单 :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组织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 班班长,全面负责 B 班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14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辞职)。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 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0 年 1 月 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 6 日取 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何志文,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板桥液化气站日常工作。未组织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京日东大公司签订供气合同,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 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非法购买二甲醚 401.38 吨,充装至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吴建新,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京日东大公15司供应配送液化石油气。未开展针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 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向京日东大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 格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达 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何世美,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将二甲醚充装至京日东大公司等客户液化石油气瓶内, 销售金额达 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十四)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被刑罚的案例: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1.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周某东,淮安军骉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隐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马某,程皓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代签项目经理名字被判刑的案例:
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10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3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8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书,如下。
1.塔吊实际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杜元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施工单位执行经理奉建华,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但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并且长期代签项目经理“杨玲”名字造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肖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5 人)。
4.游远平,设备安装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塔吊产权和后继安装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叙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给予不良记录。
5.赵海,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给予不良记录。
6.胡国德,建设单位总经理,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7.涂晓静,建设单位董事长(公司股东之一)。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8.罗文斌,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现场副总经理职务,并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9.黄韬,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中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的管理。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工程部部长职务。
10.周恒,施工单位派驻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现场安全员(公司指定的现场专职安全员)。建议责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1.闫龙飞,劳务单位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12.刘曲波,劳务单位指定在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建议责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3.杨启厚,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4.陈清泉,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5.李自和,监理单位在该项目监理员(无监理员资质证书)。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建议责成公司解除其劳务关系,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6.李青,自由职业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中介服务,作为本次事故塔吊的安装、维护、检测联系人,对此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不允许其在本行业从事类似业务。
17.杨玲,施工单位报备的项目经理。通过网上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联系后签订“委托合 同”,同意将本人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交由中介机构并提供给企业,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后分 2 次收取证书挂靠 费用 2.3364 万元,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的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并给予不良记录。
18.覃瑶,在收取3000 元“服务咨询”费用后,提供了杨玲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但后续对杨玲相关证书如何使用,没有跟踪督促,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将此个人和公司信息抄送注册地市场管理部门,纳入不良记录。
19.另有8 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六)不制止无证施工酿成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电梯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组织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李某某等人进行电梯安装。同年8月6日14时,李某某在安装电梯过程中,被电梯井掉落的平衡块砸中头部后死亡。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电梯安装,明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明知施工人员无证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十七)无人伤亡的燃爆事故而被刑罚的案例: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长炼石化公司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进料/产物换热器E202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204AB间的压力管道(250P2019CS-H)90°弯头处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谭志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其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机动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于2019年兼任该公司机动部部长;2020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未督促企业分管部门依法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关规定。在2019年4月收到珠海检测院对长炼石化公司重整装置(临氢、热力管道)首次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编号:BDD-C01900004)后,作为当时负责生产、机动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兼公司机动部部长,未依法组织对《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编号:BDD-C01900004)检测结论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2020年1月1日其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后,对检测结论反映的问题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未督促相关部门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ZHCL-JD-025》的要求建立《重点腐蚀部位台账》,确定重点防腐部位和定点测厚点,明确定点测厚频次,并落实年度检测工作,对事故管道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未督促、检查公司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汉族,1981年8月6日生,2017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有协助该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加强工艺、化验和储运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工艺、储运、计量和质检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责,主要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事故隐患,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负责生产车间、化验室日常生产、检测和班组人员管理等。2019年11月13日起,长炼石化公司预加氢单元DCS系统(集散分程控制系统)显示事故管道入口温度超过管道设计温度170℃,其向公司原生产部部长林国强(已于2019年底辞职)报告,在得到监控该压力管道的温度是否继续上升的指令后,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管道超温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也未向新任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秦家忠汇报相关情况,提醒其重视有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也未督促化验班落实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预加氢高分罐V202水质做酸碱性检测分析,导致事故管道长时间超温度运行加剧了管道腐蚀,成为事故压力管道破裂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4人)
3.唐青云,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2015年底至2019年12月担任长炼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公司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田刚,男,土家族,1974年6月13日生,2016年8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安环部部长,2018年4月起任安全副总监兼安环部部长,负责定期组织公司的隐患排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整改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部、机动部员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长炼石化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邵威,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2016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机动部设备技术员(静设备工程师),负责编制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隐患登记管理工作。未向珠海检测院详细说明纳入检验范围的P2019管线介质成份,影响对腐蚀检测范围的判断,且未及时发现珠海检测院出具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编号:BDD-C01900004)存在内容不完整及页面缺失情形。未及时提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长炼石化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涂华杜,男,汉族,1974年12月生,自2017年1月起任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南水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长炼石化公司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逾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涂华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对其批评教育。
(十八)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获刑的案例: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十九)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被刑罚的案例:
2013年10月,黄石市阳新县大王镇鹤鸣畈村多名村民出现四肢发麻、无力的症状,其中两位老人甚至有呼吸困难、抽搐、昏迷等危重征象。几位村民自发组织到武汉职业病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病因是砷中毒。
消息一经传开,恐慌情绪很快在村民中蔓延。村民不断开始到武汉进行检查。结果,陆续有人被诊断为尿砷超标,波及大王镇32个行政村中的10个村。
11月6日,卫生部门反馈,大王砷超标事件已初步确诊慢性砷中毒人员30名。经环保部门检测,初步认定此后果系由加利、金宝等6家企业涉案长期非法排放含砷污染气体所致。通过气体排放造成重大砷污染,污染物排放最高超标247倍,894人住院,118人被检出超标,49名村民中毒,5名环保官员、2名行政主官、14名企业负责人被起诉追究刑责。湖北黄石大王镇重大砷污染案25日在黄石一审开庭。
下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6家企业14名负责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检方指控,14名犯罪嫌疑人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污染环境造成的后果,导致农民种植的庄稼死亡,村民出现尿砷超标的症状,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同时,李加牛、李峥等3名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除了14名企业负责人,还有7名官员在此案中被追究刑责。“出现这么严重的环境污染,与一些干部的失职渎职密切相关。”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谢峰说。
此案中,原黄石市环保局副局长彭玉成、原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长洪亨龙、原阳新县环保局副局长吴远松、原阳新县环保局副局长王海标、原阳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姜礼政等5名环保干部均因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被公诉,已于前期开庭审理,5人均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
大王镇两任党委书记因为此案落马。原大王镇党委书记石显芳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原阳新县交通局局长周光来(大王镇前任党委书记)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石显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二十)无证操作叉车致人死亡而被刑罚的案例: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生物颗粒燃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生产颗粒燃料的机器。6月19日晚7时许,叶某雄安排张某洲与工人杨某香、闫某林从事生产、打包颗粒成品工作,由杨某香负责给粉碎机上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颗粒机,闫某林负责打包。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者杨某香符合钝性物体撞击挤压导致膈肌挫裂、肝脏破裂引发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雄在报警时谎称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未如实陈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十一)因密闭空间中毒事故而被刑罚的案例:
2019年12月31日19时,江苏省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重庆华为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员在脱硫塔内维修作业时,发生5名施工人员中毒事故,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2万元。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违规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0人:
1.滕道春,徐州天裕集团公司及天安化工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现被取保候审。
2.王帮耀,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察。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郭志甫,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未认真审核检修施工方案,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现被取保候审。
4.陆程,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核。现被取保候审。
5.王子彭,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化二车间主任。未落实现场作业票审批、现场监护、受限空间气体检测等制度。现被取保候审。
6.朱亚,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对重庆华为施工资质进行审核,未落实现场安全作业制度。现被取保候审。
7.王芳,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化二车间脱硫工段长。违章指挥作业,违规安排职工控制设备阀门。现被取保候审。
8.肖志荣,重庆华为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检修工程责任人。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施工方案、防护技术设备缺失的情况下,违章组织人员施工。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陈晓军,天裕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在未检验重庆华为资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让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授意天安化工相关人员完成了合同签定。现被取保候审。
10.龚建平,工程合同介绍人及工程担保人。为赚取“工程介绍费”,在未确认重庆华为有无资质的情况下将其介绍给天安化工承揽脱硫塔检修项目,并以“担保人”参与签订合同。现被取保候审。以上人员的涉案材料已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二)因着火中毒事故而被刑罚的案例:
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事故处理: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孙希利,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其中,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人,包括:
1.徐淑坤,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云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副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杲鑫,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赵志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陈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保勇,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姬国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孔凡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肖思超,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苗庆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宋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包括:
13.白松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赵春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5.齐小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有关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16.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包括:
17.刘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等。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8.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9.张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0.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1.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2.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3.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24.张庆国,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5.刘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原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6.吴承丙,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书记。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7.张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8.施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9.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0.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原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1.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2.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二十三)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被刑罚的案例:
2017年1月的一天,王某安排杂工缪某对屋顶进行修缮并铺设彩钢瓦,在屋面未设安全平网也未搭设脚手架的情况下,缪某不慎从屋顶坠落至地面。事发后,王某将缪某送到医院抢救,但缪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有关部门依法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认定:施工前,纺织公司未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屋顶附近设置安全平网、也未搭设脚手架,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沈某作为纺织公司经营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综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公司经营者王某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