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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要求,结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动力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精神,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河北煤矿安监局制定了《河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2月20日


 

河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结合我省《关于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1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前,以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教育,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高危企业在岗、转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班组长100%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遴选培育3个以上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和3个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示范基地,3个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5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安全技能培训方式进一步创新,培训供给能力和质量大幅度提升。

——安全技能培训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广泛参与、从业人员踊跃参加、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

二、大力开展全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一)开展企业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每年培训不得低于20学时。要围绕提升职工基本安全技能水平和操作规程执行、岗位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及初始应急处置的能力,构建针对性培训课程体系和考核标准。每年要分岗位对全体员工安全技能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2021年底前,企业要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加强企业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员工岗前培训制度,相关培训内容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有关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等6个地方标准,培训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要建立健全师带徒制度,经培训合格的新上岗员工,应当在具有3年以上岗位工作经历、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下进行实习,其中煤矿、非煤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和金属冶炼等生产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满4个月,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满2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转岗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按照新入职员工要求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完善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要加大从职业院校招收新员工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招收比例。

(三)开展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方案,2020年底前,要将矿山井下作业、化工危险化学品作业、烟花爆竹涉药作业及金属冶炼中的涉及高炉、转炉、煤气作业等高危险工艺的班组长全部培训一遍,2021年底前所有高危企业班组长培训一遍。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同时,要会同教育、人社部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职业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通过“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多种方式面向高危企业班组长招生,由校企共研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要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实训)基地的专业特长,采取“网络在线+现场实训”培训模式,提升班组长安全技能。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各企业要依法明确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账和档案,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操作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和煤矿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五)开展重大风险和危险工序岗位人员专项培训。人社、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矿山井下作业、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油气管道带压开孔、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烟花爆竹涉药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新型学徒制,实行“入企即入校”的企校合作培养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夯实安全培训基础支撑能力

(一)加强企业安全培训能力建设。原则上规模以上企业都应创办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中心,开展内部员工或对外承接同类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不具备培训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必须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支持在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新建或提升改造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省应急管理厅将选定一批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重点支持。2021年底前,省级以上重点化工园区都要建立实训基地,其他化工园区要通过自建共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二)严格培训机构从业条件管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培训机构标准化管理模式,制定机构从业条件地方标准。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训设备配备指南》(冀应急人〔2019〕14号)的要求,配备满足培训需求的实物或智能仿真模拟实操培训设备,建立培训计时录像和实名认证签到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安全培训任务。

(三)加强考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实际操作考试设备配备和能力提升。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安全生产实操考试设备的研发,研究开发针对性、实用性的智能化实操考核设备;按照“管用、实用、够用”的原则,改造升级现有实操考核设备,取消以问答代替实际操作的考试方式。建立全省联网的考试视频监控和人员身份识别系统,杜绝替代考试。

(四)健全安全培训教材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统一教材题库的编写与审定工作。组织编写一批看得懂、记得住、实用管用的培训教材,教材要分专业、按岗位,结合人员学历层次分为简读本、岗位操作手册、理论教材或视频教材,并编写配套题库,经委员会审定后在全省推广使用。各级应急管理、人社、教育部门要根据属地重点行业特点,发挥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的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培训教材编写,支持全省教材的统一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编入各类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课时要求,考核评价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技能不合格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对提供或编写教材、题库的院校、机构或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五)强化安全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要制定安全培训教师选聘办法,注重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一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教师。对全省安全培训教师进行定期评估,制定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的具体措施,强化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遴选能工巧匠上讲台,并给予授课技巧培训和基本课件、通用案例等支持,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省应急管理部门从社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实训)基地、职业院校中遴选省级安全培训教师研修基地,适时公布教师研修基地名单。

(六)支持职业院校开展安全培训。各市应急管理、人社和教育部门要联合遴选,确定一批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强的职业院校,开展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试点;推动高危企业与职业院校建立产教联盟,依托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2020年底前,省应急管理部门共建一批安全生产特色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

(七)积极搭建网络培训平台。各级应急管理、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企业安全培训网络学院和各高危行业分院,建立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探索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培训信息档案,建立个人学分银行账户,一人一档,终生有效,使从业人员培训可追溯、可查询,实现安全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学分互认。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参与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搭建从业人员在线考试平台,开发考试APP,实现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的便捷化、高效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安全培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会同人社、教育、财政部门,建立安全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明确组成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行动落实,要将安全技能提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部门和下级单位年终考核的内容。同时制定辖区内具体落实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着力推进实施,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

(二)落实经费保障。高危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班组长专项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均按照河北省《关于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补贴。高危企业要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培训与补贴性培训有序衔接。对从业人员按项目制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按照《河北省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人社规〔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预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可计入企业各类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要求的总学时和内容中。有关保险机构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冀安委办〔2019〕55号)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支持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提升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安全技能提升工作开展。要深入基层企业,广泛开展宣传,将有关政策及时传达解读。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层层培育示范企业、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

(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安全执法部门要做到逢执法必查培训,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检查内容,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虚假培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除追回补贴外,对相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线进行处罚。各级应急管理和煤矿监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培训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