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知 | 凡发生较大事故,安全员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不久前,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沪住建规范〔2020〕2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相关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中第十八条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也就是安全员无论是否履职尽责,一律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意味着不能上岗。 此项举措空前严厉,安全管理人员该何去何从? 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开展行业调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调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含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项目参建各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而开展的专业调查。 因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死亡不适用本办法。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的认定需由公安、医疗和气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条(调查原则)行业调查坚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出具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行业调查应同时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追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及非交通类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区建设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管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无证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行业调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第六条(监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内向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区管项目应当同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报告。 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以及死亡人员信息等; 2.参建方信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 第三章 行业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行业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成立行业调查组。 调查组由项目监督机构同级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组长由建设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事故项目为重大工程的,调查组邀请相应层级的重大办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职责)行业调查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提出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事故相关单位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所需材料。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要求配合传唤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各专业工程、各区调查组应当在行业调查启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管项目应当在行业调查启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内容)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经过;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的承发包行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作业人员培训、安全防护设施、按方案施工以及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落实等违法违规具体情节。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通报)建立事故通报机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出具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事故情况进行全市范围的通报。 第十四条(暂停施工)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待事故相关单位根据调查组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从严把握。必要时将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其他在建工程实施全面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扩大检查)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故通报对相关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开展扩大检查。扩大检查应当在事故通报后30天内完成,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扩大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暂停承接业务)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行业调查之日起,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及相关行政处罚期间,对事故相关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第十七条(企业处理)行业调查完成后,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认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认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 第十八条(个人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不良记录)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事故统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类除外情况外,一律列入统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案例四:安全员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被判刑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所以多数安全人都难逃背锅的结局!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 总有安全人抱怨说 每天提心吊胆怕出事 因为出了事故就可能会被处理 工作做到位了也不行 做不到位更不行 其实 你错了 做到位了一定不会被处理 安全员如何事故后不被处理,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 2、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3、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4、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 5、对现场的人员违章 6、应急管理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只有安全资料才能证明履职,所以安全资料是风险规避最重要的手段。正所谓“现场管理是为了保证工人安全回家,台账记录是为了保证自己不吃牢饭”!各位安全同仁,我们都长点儿心吧!
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遽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安全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