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33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多地响应新政策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现就印发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认真做好《清单》的组织实施
《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是对我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各地要遵照执行,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严格不予处罚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清单》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要求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承诺并完成改正的,经执法人员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防止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书中直接作出“符合《清单》情形,不予处罚决定”的结论。执法人员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四、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随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可实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并评估《清单》实施情况,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根据法律依据的调整及《清单》执行情况,对《清单》予以适时调整,不断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
本《清单》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刘凤,0571-28869049;省司法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 陈俊,0571-81051235。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pdf
江苏: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
减少意外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山东:发布“严格禁止一刀切的九项措施”
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执法中禁止“一刀切”的九项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原则上不要求企业停工或停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原则上不采用“一个企业及其他类似企业停产整顿事故”的简化处理方法。
济南市:规定减轻或免除16种环境行政处罚
今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处罚,明确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况,包括:对于未批准建设的单位,检查前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污染排放标准超标的单位,污染企业零散以及一些没有设置监测点和采样监测平台的违法行为,可以免征。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则不受惩罚。。
明确10种免予处罚情形 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免罚 严格减免程序 严格执法人员职责 相关链接:
河北:严禁粗暴执法,禁止一停了之!
据悉,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专项工作计划》。到今年年底,将在河北省开展专项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中的“一刀切”问题。
太原市:明确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表明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不处罚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意图,在受到批评和教育,警告指导后,首次轻微违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责令及时整改,没有相对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的概念与适用 不予处罚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相对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