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草案︱三类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
为了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源头治理,前移追责关口,重典治乱,依法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权威,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违法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对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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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相关职责落实到位、法律执行到位?我们必须明确知道哪些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从2015年开始,相继发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材、纺织、烟草、机械、轻工等行业以及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照标准规范,就可以确定,对照如下: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建材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机械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轻工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纺织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烟草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商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停业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入刑,将影响深远,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也涉及到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之路,任重道远,相关人员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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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第一责任人、全员岗位、安全防控、基础管理、应急处置等5项具体责任,以及包括20条内容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清单要点(综合)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落实相关职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评估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 4.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完善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1.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3.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控制人员进入; 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加强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方案,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指挥;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委外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发包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1.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 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小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大型商业综合体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1.落实单位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4.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与项目承包方或场所承租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8.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9.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0.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职清单要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罚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履职清单要点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落实到位; 3.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岗位精细化管理; 5.组织实施新、改、扩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6.负责企业动火作业等高危特殊作业项目审批; 7.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8.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9.参与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履职清单要点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状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职责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车间(工段)主要负责人 履职清单要点 班组负责人履职清单要点 岗位员工主要职责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