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即日实施,云助手全文收录(二)
8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地理测绘、遥感及相关业务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 |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
地图审核 | ||
8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审批 |
83 | 未获得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气象、地震服务等相关业务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84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水文测站设立等特定活动,不得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取水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85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经过批准 |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许可;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
87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
8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审批 |
8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进行限定领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90 | 未获得许可,不得建设殡葬设施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审批 |
9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业务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业务资质认定 |
(十六)教育 | ||
92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幼儿园 |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审批 | ||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 ||
93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
94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置医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设立单采血浆站审批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批准 | ||
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 |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 |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审批 | ||
兴奋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95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经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业务 | 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9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医疗放射性产品相关业务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有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97 | 未获得许可,不得配制医疗制剂、购买和使用特定药品 |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许可;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品种注册审批;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调剂(跨省、省内)审批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9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 |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
9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 ||
★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类媒体和互联网站等媒体与外国新闻机构开展合作审批 | ||
9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 ||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 | ||
期刊、报纸、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 ||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审核 | ||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 ||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 ||
图书、期刊印刷备案 |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备案 | ||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 ||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 ||
10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 ★经营文化产品进口业务许可 |
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及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 ||
10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许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审批 | ||
10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与境外机构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 ||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片审查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 ||
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审查 |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及其他节目审批 | ||
10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
103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发行销售彩票 | 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
104 | 未获得许可、资质条件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体演艺活动、业务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不得设立娱乐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或经营文体业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开展营业性演出许可 |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焰火燃放许可 |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 ||
105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 |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 ||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07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 |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08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信息产业项目 |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109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原材料项目 |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 ||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 ||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0 | 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得投资建设特定机械制造项目 | 汽车: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
1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轻工项目 |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1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高新技术项目 |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1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城建项目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114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 |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115 | 未经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1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
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并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
11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 ||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 ||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
1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
11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 ||
1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1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 ||
1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游戏服务 | 未经审批,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121 |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二十一)其他 | ||
122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实施援外项目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
123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序号 | 禁止措施 | 管理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
1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农业农村部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3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水利部 |
5 |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林草局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水利部 |
7 |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8 |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 农业农村部 |
9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林草局 |
10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农业农村部 |
11 |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 | 农业农村部 |
12 |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 自然资源部 |
13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农业农村部 |
14 |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 农业农村部 |
15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农业农村部 |
16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林草局 |
17 | 禁止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 粮食和储备局 |
18 |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 | 江苏省 |
19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陕西) | 陕西省 |
(二)制造业 | ||
20 |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 农业农村部 |
2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
22 | 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发展改革委 |
23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4 |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市场监管总局 |
25 |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 生态环境部 |
26 | 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 | 生态环境部 |
27 |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 | 药监局 |
28 |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 各地区 |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29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30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生态环境部 |
31 |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32 |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市场监管总局 |
33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吉林、广东) | 吉林省 广东省 |
(四)建筑业 | ||
34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自然资源部 |
35 |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 自然资源部 |
36 |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 自然资源部 |
37 |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 自然资源部 |
38 |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 自然资源部 |
39 |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自然资源部 |
40 |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 北京市 |
41 |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北京) | 北京市 |
(五)批发和零售业 | ||
42 |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口 | 商务部 |
43 |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 商务部 |
44 |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进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禁止出口 | 商务部 |
45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药监局 |
46 |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北京) | 北京市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47 |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48 |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交通运输部 |
49 |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 民航局 |
50 |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邮政局 |
(七)金融业 | ||
51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银保监会 |
52 | 禁止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 人民银行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
53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54 |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林草局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55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 国家人防办 |
56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57 |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证监会 |
58 |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
59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0 |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评估核准,不得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1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2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3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64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 气象局 |
65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自然资源部 |
66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水利部 |
67 |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地震局 |
68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69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0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利部 |
71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
72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水利部 |
7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 |
74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7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76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77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78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 |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79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生态环境部 |
80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生态环境部 |
81 |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 生态环境部 |
82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利部 |
83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水利部 |
84 |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水利部 |
85 |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 水利部 |
86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 |
87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水利部 |
88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水利部 |
89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水利部 |
90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水利部 |
91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水利部 |
92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水利部 |
93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生态环境部 |
94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生态环境部 |
95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生态环境部 |
96 |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97 |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98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99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100 |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 自然资源部 |
101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102 |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 | 林草局 |
103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104 |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自然资源部 |
105 |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自然资源部 |
106 |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 | 广电总局 |
107 |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 |
108 |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 国家人防办 |
109 | 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国家人防办 |
110 |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 |
111 | 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 国家人防办 |
112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 生态环境部 |
113 |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生态环境部 |
114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115 | 禁止冲滩拆解船舶 | 生态环境部 |
116 |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117 |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118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农业农村部 |
119 |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 林草局 |
120 |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 林草局 |
121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22 | 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 | 林草局 |
123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自然资源部 |
124 |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
125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126 |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
127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128 |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广东) | 广东省 |
12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东) | 广东省 |
130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 广东省 |
131 | 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 | 河北省 |
132 |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涤用品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 西藏自治区 |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133 | 禁止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儿童 | 民政部 |
134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民政部 |
135 | 禁止开发冰川(西藏) | 西藏自治区 |
(十三)教育 | ||
136 |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 教育部 |
137 |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部 |
138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民政部 |
139 |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 |
140 |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教育部 |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 ||
141 |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卫生健康委 |
142 | 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 | 卫生健康委 |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143 | 严禁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赠送属于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 档案局 |
144 |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档案局 |
145 |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 | 文物局 |
146 | 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文物局 |
147 |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文物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48 | 禁止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商店 | 文物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49 | 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 公安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
150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电影局 |
151 | 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宗教局 |
152 | 禁止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安徽) | 安徽省 |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