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日施行,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在哪?
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在哪?
傅恒星
随着国家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的变化,船舶和海上设施数量大幅增多,且普遍向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原83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无法满足新形势要求。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进行修改。2020年12月修订版“海交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反馈,增加了海上交通参与者应注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明确船长在疫情控制方面职责和权力、修改强制引航范围等内容。2021年4月29日,习近平主席发布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新法对于加快我国现代化交通强国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国家形象有重大意义。新修订的“海交法”强化船舶和船员管理、明确海上搜救机制、强调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事故调查等。总之,无论从章节结构还是具体细则均有较大变化。变动如下:
一、章节变化
现行83版“海交法”共十二章,计54个条款;新版海交法缩减为十个章节,计122个条款。章节缩减,但内容更丰富、相关要求更多更细。全文字数从原来的3553个增加到1万8千多字。法规的目标也出现重大变化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性更强,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升。章节对比如下:
外国籍船舶,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超大型油轮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
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限制的船舶
为船舶提供有效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规定的航海图书资料;
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船名、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
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AIS、VDR、LRIT、通信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显示记录;
船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况下应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相关区域特殊规定;
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正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现行版有“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前提条件)。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由原来的接受主管机关检查,修改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船舶应对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不是想泊哪就泊哪;
特种大件运输、拖带船特殊要求,只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提供拖航检验证书,无需申请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除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除指定的特殊情况未及获得许可进入外。
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了解航行警告、通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
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决定;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
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紧闭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符合所持证书且拟靠泊港有相应资质,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时间等相关事项,得到许可后方可实施;定船舶、定航线且定货种船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许可。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方安全事故。
船舶应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参与人员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拟作业水域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及附近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会构成威胁;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船舶持有伪造、变造证书、文书;
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船舶、海上设施实际状况与证书不符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的旗帜;
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健康证或上述文件不符合要求;
以欺骗等方式获得相关证书、文书;
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健康证,或持有的适任证书、健康证不符合要求;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船员适任证书
未保持安全值班;
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其他违法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值守和畅通;
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无关内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身份识别;
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船舶未按本法(第三章)规定申请引航,对经营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船长予以相应处罚;
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对引航机构予以3-30万罚款;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人员,对引航人员3千-3万罚款。
船舶进出港或通过103条(一)规定的特殊水域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上述区域特殊航行规则;
未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保持足够富余水深;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未按证书载明的航区停泊、作业;
未按规定开启AIS、VDR、LRIT、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关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在设置VDR数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远程航行审核如何实施?
穿越航道时妨碍航道内行船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桥梁超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违规进入禁航区;
超尺寸的超限船相关违规问题;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作业的区域停泊,或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
船舶实际装载情况与检验证书不符;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准和警示;
未按相关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其他违法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相关违法行为;
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内水、领海违法本法规定的;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未编制相应应急处置预案、配备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违反强制标准和安全作业规程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违规行为;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瞒报、谎报;
船舶肇事逃逸,或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