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单独再张贴警示标志的相关规定
1.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企业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对安全标志牌大小、高度有相关规定
风险告知牌中的警示标志太小,不醒目不明显,不符合设置要求。因此需要单独张贴。
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可罚5万!最高可罚20万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