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清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清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制修订并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15号,以下简称《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一些地方存在将一些环境风险较低、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误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又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衍生固体废物和一些虽未列入《名录》但无法确定有无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别后的结论通常只适用于特定企业及工艺,往往不能应用于其他企业和地区,出现重复鉴别的情况;此外,随着生产工艺等改进优化,脱墨渣等一些过去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不再具有危险特性,但在个别地区仍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上述问题不仅增加相关企业经营成本,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不利于相关部门聚焦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因此,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特别提出“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通过出台《清单》的方式明确特定类型固体废物的属性。
总的来说,制定《清单》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的重要体现;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企业经营成本的具体行动。
问:纳入《清单》的固体废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纳入《清单》的固体废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未列入《名录》。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后普遍不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三是环境风险可控。
问:《清单》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体废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并不改变其危险废物属性。如从铝灰中回收金属铝的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他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严格管理。
列入《清单》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管理。
问:《清单》提出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哪些固体废物将作为《清单》动态调整的重点研究对象?
答:由于固体废物种类繁多,为进一步突出重点,《清单》制修订坚持风险管控、问题导向和精准治污原则。本次《清单》制定和后续动态调整均以下列范围的固体废物为重点研究对象:
一是《名录》修订过程中直接删除或在《名录》中以“不包括…”方式注明的,但不能直接判定其不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二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属性的衍生固体废物。
三是相关科研机构已开展系统的行业调查研究和环境风险评估的固体废物。
四是各地管理尺度不一、但现有鉴别案例表明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与此同时,我们也将对已纳入《清单》的固体废物进行跟踪评估,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前固体废物属性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不列入《清单》。
问:请介绍一下《清单》出台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答: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清单》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是提高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环境效益方面,《清单》出台的一个亮点就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做了“减法”,明确部分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这有利于各地将监管重点聚焦在真正的危险废物上。
社会效益方面,《清单》明确了废弃水基钻井泥浆及岩屑等产生量极大、社会普遍关注的固体废物的属性,有效解决了相关企业急难愁盼的热点问题。
经济效益方面,《清单》明确了热浸镀锌浮渣和锌底渣等各地管理尺度不一的固体废物的属性,不仅有利于降低相关部门管理成本和相关企业经营成本,也有利于推动资源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