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1年内要做安全评估?

目前,国家法规层面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后发布。已有地方的法规要求,如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3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61日起施行)等。

企业应该考虑和重视的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如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落实实施方案,评估确认启动生产的安全条件。事故后的安全条件评估无论是第三方还是企业自己开展都是有必要和必须的。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开车,分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车、计划停车后开车、非计划停车后开车。非计划停车后开车,是指因存在重大隐患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不包括因突发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供应异常、生产装置异常工况等造成的临时性停车。
(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以上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其中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4)具体实施参见《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及征求意见稿,《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 1245-2009 等有关启动前安全检查评估Prestart-up Safety ReviewPSSR)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