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处罚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烟台北方造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刘某某从事高处作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刘某某调离高处作业岗位,在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同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