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原因: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两个配电室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已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两个配电室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已对该企业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