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生效,企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重要解读
2021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原刑法第 134 条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条款全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4]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 上述条款意味着企业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即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月 9 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全国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可以说本次刑法修订大大提高了事前处罚的力度,对于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深远意义。 在消防安全领域,企业如何知道自身存在哪些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如何分级分类呢?我们可以在相关法规和标准中找到答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下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的火灾隐患: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判定方法和标准。 可被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有: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三)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四)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五)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六)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十)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 A 级。 需综合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应从以下几个要素(总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条件、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防烟排烟设施、消防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进行判定: 1. 总平面布置 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 防火分隔 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50%。 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 50%。 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3 除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125%。 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50%。 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 50%。 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 GB50222 的规定。 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 消防供电 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9. 其他 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上述 3.1~3.9 和 5、9.3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 1.1~1.3、4.5 和 4.6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 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上述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4 条以上; 4. 其他场所存在上述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6 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