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承德市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