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首都环线涿州南服务区建设的汽车加气站,未按照燃气工程施工标准施工,未设置防雷接地、绝缘保护装置,灭火器数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