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应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监管效率效果,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应用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巡查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全国监测预警系统巡查抽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化工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负责根据巡查抽查情况,现场核查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运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将核查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 企业应认真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章 巡查

第六条 巡查分为定期常态巡查、特殊时段巡查、问题跟踪巡查等形式。定期常态巡查是指每日开展的常态化巡查;特殊时段巡查是指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段开展的巡查,在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增加巡查频次;问题跟踪巡查是指跟踪验证以往发现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巡查。

第七条 巡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对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等级高、系统应用排名靠后的地区开展巡查;应急管理部每日至少巡查5个省份,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至少巡查3个地市,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对辖区内的3个县(市)完成巡查。

第八条 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预警系统在线、视频在线、安全承诺、预警机制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通过系统立即发送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应认真核查,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实处置情况。对于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问题反复出现的地区,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通报。

第三章 抽查

第十条 抽查要坚持风险问题优先原则,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需全部抽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企业,制定计划,开展轮回抽查;对于一般、低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3家企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4家企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化工园区每日抽查不少于6家企业。企业数量不足最少抽查数量时,应全覆盖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监测预警及视频监控系统在线和完好、异常处置、值班值守、安全承诺、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抽查结果,监测预警系统生成相关电子记录(参考样式见附录)。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下一级交办,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企业制定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对构成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实施督办。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负责应急管理部本级巡查抽查的日常工作。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数据质量整治等保障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的运维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巡查抽查内容,优化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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