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预警信息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发送、整改、反馈、督办等处置工作,实现预警信息有效、及时处置和闭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预警风险的高低,预警信息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一般风险预警、低风险预警。
第三条 企业是预警信息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第一时间核实、处理、整改,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送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根据预警级别,即时自动依程序规定向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市、省和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发送预警信息。
第五条 黄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条 橙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 红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并自动发送应急管理部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
第三章 确认整改
第八条 收到预警信息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确认,根据警情和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直至消警。
第九条 企业消警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上报处置结果、原因分析、整改措施。
第四章 跟踪督办
第十条 收到黄色预警信息后,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处置情况,1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向企业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小时推送1次;对24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十一条 收到橙色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处置情况,1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系统自动向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小时推送1次;对12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十二条 收到红色预警信息后,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处置情况,30分钟内未处置降级的,系统自动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30分钟推送1次;对2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十三条 省、市、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反馈预警信息核查督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指导全国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 对预警信息处置整改和督办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排名,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