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真实、即时、完整、规范、准确的要求,客观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条 监测监控数据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以下简称《接入规范》)要求,接入的企业基础数据、实时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安全承诺公告和重大危险源包保信息等数据。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接入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以及全厂区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点位,每个重大危险源数据接入应符合《接入规范》要求,不得遗漏或选择性接入。储罐、装置和仓库的名称应规范准确、清晰可区分、位置明确。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监测指标数据应真实全面反映其安全状态;应标明设备设施类型、物料介质及其形态;监测指标数据应注明单位,并设置符合逻辑且反映生产安全临界状态的阈值范围;同类监测数据的名称应明确区分,可通过前缀或后缀描述详细差别予以区分;同一设备设施的监测数据应统一关联到同一名称的设备设施上,可燃、有毒气体指标应明确关联相关设备、设施、位置等具体信息。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应直观全面反映其现场状态;监控摄像角度应能捕捉关键要素,应能显示设备、装置、储罐、库区等的关键风险部位及中控室人员值班状态。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录入风险研判信息,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信息应全面如实反映当天的生产作业情况;作业情况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擅自停用、摘除、损毁监测预警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动监测预警设备设施的布局和点位;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严禁无故停电、断电、断网、遮挡摄像等人为干扰和破坏系统实时监测的行为。

第九条 如有停产检修计划或设备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或反馈。

第十条 企业应做好动态感知、自动报警、采集传输、自动化控制、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和在线传输。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整改监测监控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应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确保监测监控数据在传输、交换、调用等过程中完整无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