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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制度(查责任制文件,应建立全员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安全责任制)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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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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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与企业实际相符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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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操作规程为否决项,扣50分;发现其他问题扣10分 |
|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指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 查企业成立安委会红头文件,与组织架构实际人员相符,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记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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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等(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文件或注安证书;查企业人员花名册确定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章第3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 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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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 | 查台账、查记录(逐条对照清单内容核查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落实情况)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202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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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查制度、查台账、查记录(对照制度内容核查隐患排查记录,查隐患闭环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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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实施为否决项,扣50分;发现其他问题扣20分 |
| *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七项安全职责;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六项安全职责;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四项安全职责。 |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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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台账、查记录(查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后6个月内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或化工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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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 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资质证书。(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清单及考核合格证书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查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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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法规、标准、岗位技能、安全、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 查证书、查台账、查记录(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结果;查有资质要求岗位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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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仓库从业人员应能理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 查台账、查记录、查现场(查培训记录应包含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口头询问现场从业人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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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对辨识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并建立台账。 | 查台账(查风险分级报告、风险清单、管控措施、隐患记录及整改台账)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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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记录,定期考核,纳入绩效管理。 | 查记录(查履职记录,覆盖包保责任人各项职责,应有考核记录)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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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及包保职责、联系方式,已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公示。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 2894、AQ 3047的规定。 | 查现场(现场查看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规范,每处重大危险源均应进行公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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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查台账、查记录、 查看人员学历(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入职操作人员学历或化工中职以上教育;如涉及爆炸物的需化工大专以上学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清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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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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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企业实际。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 查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辨识过程、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的设计文件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第4.2.2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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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查台账、查记录(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使用台账)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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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查制度、查记录、查现场(查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查特殊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票证记录应符合GB30871规范要求)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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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制定制度或制定未实施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问题扣20分 |
|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储存量大小进行分层次要求,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品种、品名、数量;b) 识别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要求的灭火介质、应急、消防要求以及危险特性,理化性质,搬运、储存注意事项和禁忌等,以及可能涉及安全相容矩阵表;c) 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库内分布、包装形式等信息; | 查台账、查现场(查看信息系统,应具备检查内容所要求功能)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4.2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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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应具有接入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 |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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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问题扣10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无业务信息系统接口的,不扣分) |
| *应建立设施、设备、器具检查和维护制度以及仓储日常操作、控制指标等运行制度。 |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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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记录、查现场(查人员登记册或电子登记系统,入场安全告知应包含主要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应急疏散逃生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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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记录、查现场(查车辆登记册或电子登记系统;车辆配备阻火器并处于阻火状态)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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