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鄂应急规〔2021〕1号)同时废止。近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统筹协调应急管理资源和力量,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专家库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具有较高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能够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省应急厅专家库专家按照“按需设组、规模适度”的原则,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建筑、电力、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政务服务(评审、核查)、事故调查与分析、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灾害风险评估、应急通信、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消防综合救援、规划编制、财务审计、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和舆情应对、法律法规、科技和信息化等若干专业组组成。专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五条 按照省应急厅工作要求,专家协助开展以下工作:(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二)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三)参与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四)参与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专项治理、行政许可技术性审查、核查等工作;(五)参与应急管理法规政策、行业标准、应急培训、发展规划、预案演练、科普宣教、科技成果鉴定(论证)、信息化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一)受邀参加省应急厅应急管理方面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二)对应急管理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认真完成省应急厅委托的相关工作;(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检查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遵规守纪、廉洁自律,执行委派工作中不得参加被检查服务单位的有偿消费活动、不得与被检查服务单位私下单独联系接触、不得接受被检查服务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等;(五)除受省应急厅委派外,不得以省应急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活动;(六)与被检查服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二)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列入职业禁入、失信人员名单;(三)熟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资质以及本行业领域内的相应资质,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5年;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六)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并提供单位推荐意见,无在职单位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推荐;第九条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原则,专家申报采用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一)自愿申报。根据省应急厅发布选聘专家信息,自愿加入省应急厅专家库的专家,如实填写《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推荐申报。根据省应急厅工作需求,对未提出个人申请但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推荐申报。第十条 专家选聘分为申报、审核、审定、公示、公告五个环节:(一)申报。专家通过省应急厅门户网站在线申报,并下载填写《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提交《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职业操守承诺书》(见附件2),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单位)审核;(二)审核。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单位)对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推荐人员名单,经分管本处室(单位)厅领导审签后,报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 (三)审定。专家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处室(单位)提交的推荐人员名单,组织进行把关审查后,汇总生成专家库专家建议名单,报请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在省应急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5个工作日;(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专家库,以省应急厅名义发文公告,并在省应急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选派、严格审批、利益回避”的原则。(一)按需选派。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专家管理系统随机选派或指定选派专家两种方式;(二)严格审批。任务委派处室(单位)选取专家后,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评审费审批单》(见附件3),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本处(室)的厅领导审批;(三)利益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主动回避:1.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或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3.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审查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的;4.专家本人曾在被审查单位从事过评审等有偿服务活动的(近3年内);5.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6.专家本人与被审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先口头请示分管厅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使用专家原则上以专家库专家为主,在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报分管本处室(单位)的厅领导批准,可使用国家、外省和有关部门单位在职和退休的专家。第十三条 专家管理遵循“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和落实专家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管理责任、相关处室(单位)推荐使用专家管理责任。
(一)专家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专家队伍建设,其工作职责是:4.随机回访被检查服务单位,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
5.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收集专家意见;(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推荐专家及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其工作职责是:1.负责本专业领域申报专家条件真实性、合规性审查;3.不定期对本专业领域专家进行职业操守教育和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聘任专家原则上任期三年,满三年自动解聘,续聘由省应急厅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增补和解聘。专家增补和解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或工作需要,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需求,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增补;(二)专家自愿退出,由各处室(单位)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三)在实际工作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由各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四)专家连续2年未参与工作任务的,经各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五)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首次发现的,对其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由各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三年内不得参加选取;(六)专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各处室(单位)核实查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全省通报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在本省再次担任应急管理专家,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活动。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服务质量考核评议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考评”的原则,使用处室(单位)在专家工作结束后,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填写《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考核评议表》(见附件4),送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服务质量、廉洁事项监督反馈机制,落实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考核评议专家、被检查服务单位评价专家服务和廉洁事项(见附件5)反馈制度。设立专家服务监督举报电话:027-87360088、12345、12350、027-87272077。组织专家参与行政许可技术性审查、核查,进入被检查服务单位时,第一时间公示评审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按照“谁选派、谁付费”原则,专家参与省应急厅工作任务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按照财务规定,支付和报销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也可申请使用省应急厅专家库专家,并对使用期间专家的廉洁行为负责。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2021年印发的《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鄂应急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