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目的

变更管理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之一,贯穿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是实现本质安全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因变更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设施变更(以下简称“变更”)是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企业在试运行过程中、安全设施验收后所进行的变更。

三、变更分类

变更分一、二、三、四共四类。

(一)一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试生产结束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拟进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存在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属于一(A)类变更: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2)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产品、主要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者许可范围增加的。

属于一(A)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分别对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的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继续建设、试生产。

正常生产运行的危化品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拟进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B)类变更:

(1)主要技术、工艺路线、装置能力、产品方案(含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涉及主要生产装置发生变化的。

(2)主要生产装置、反应设备、车间功能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3)仓库、罐区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单元品种、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且涉及改造的。

(4)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场所总图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的。

属于一(B)类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分别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二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试生产结束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一类变更情形外,拟进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A)类变更:

(1)涉及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材质、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工程范围变更的。

(2)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3)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场所总图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的。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的

(5)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6)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属于二(A)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相应的变更说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正常生产运行的危化品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拟进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B)类变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发生变化,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仅含能力或品种变化,不涉及主要装置、设备变化)。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的。

属于二(B)类变更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组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列席评审会议。

(三)三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现有危化品企业,出现除上述一类、二类变更情形外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或装置(设施)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拟进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1)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2)不涉及反应单元的重要参数变化超设计范围的。

(3)仓库、罐区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单元品种、能力变化,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的。

(4)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品种发生变化的。

(5)车间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设施)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车间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6)生产过程中涉及辅助工艺单元、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属于三类变更(1)(2)(3)项的,企业应履行内部变更手续,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委托评价单位出具项目变更说明,组织专家组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属于三类变更(4)(5)(6)项的,企业应履行内部变更手续,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联系单及相关变更图纸。

(四)四类变更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

属于四类变更的,由企业进行自我变更管理,按照变更管理制度和流程实施变更。

四、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和规范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组织机构等方面发生的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并规范实施变更管理程序,按照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程序,做好变更管理。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组织变更管理培训,促进变更管理持续改进。具体可参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要求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多种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及统筹合并原则进行变更管理,不得将变更情形进行拆分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