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问题的回复
Q:《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项目环评文件),改造项目实施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是按①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②实际排放量、③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行核发?
A:关于验收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