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规范适用性问题的官方回复
Q: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18-10-10):“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导则实施前按照导则执行布点监测。
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2018年9月13日我部颁布《土壤导则》,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在《土壤导则》实施之前,《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中规定的“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区域土壤环境的管控要求,结合《土壤导则》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土壤现状调查布点应按照《土壤导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