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场所可燃物料的种类和储存量
转载:
火灾危险性类别 |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 物质名称举例 | 最大允许量 | ||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 总量 | ||||
甲 类 | 1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汽油、丙酮、乙醚 | 0.004L/m3 | 100L |
2 |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 1L/m3 | 25L/m3 | |
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璐棉 | 0.003kg/m3 | 10kg | |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 黄磷 | 0.006kg/m3 | 20kg | ||
4 |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金属钾、钠、锂 | 0.002kg/m3 | 5kg | |
5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 硝酸胍、高氯酸铵 | 0.006kg/m3 | 20kg |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 氯化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 0.015kg/m3 | 50kg | ||
6 |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赤磷、五硫化磷 | 0.015kg/m3 | 50kg | |
7 |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 电石 | 0.075kg/m3 | 100kg | |
乙 类 | 1 | 闪点大于等于28℃至60℃的液体 | 煤油、松节油 | 0.02L/m3 | 200L |
2 |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 氨 | 5L/m3 | 50m3 | |
3 | 助燃气体 | 氧、氟 | 5L/m3 | 50m3 |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 0.025kg/m3 | 80kg | ||
4 |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 赛璐璐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 | 0.015kg/m3 | 50kg | |
硫黄、生松香 | 0.075kg/m3 | 100kg |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
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注意的事项说明: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
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采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³,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³,取1L/m³)。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5L/m³。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Protection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单凭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
3)在应用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