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进行分析和分类的一种方法,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在使用可燃性物质的许多实际场所,要保证爆炸性气体环境永不出现是困难的,确保设备永不成为点燃源也是困难的。因此,在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很高的场所,应采用安全性高的电气设备。相反,如果降低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可能性,则可以使用安全性能降低的设备。
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区域分区方法,按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与《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2014)执行,这是我国借鉴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根据爆炸性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将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分成3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0区 |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区 |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2区 | 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起动、运转、操作和停止的一种工作状态或过程,当然也应该包括产品从设备中取出和对设备开闭盖子、投料、除杂质以及对安全阀、排污阀等的正常操作。不正常情况是指因容器、管路装置的破损故障和错误操作等,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的泄漏和积聚,以致有产生爆炸性危险的可能性。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贮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该划分为0区。例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在设计时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将0区或1区场所在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和其设备安装场所大部分应该为2区或非爆炸性危险场所。对不可避免的有可燃性物质释放的场所,应尽量限制释放量和释放速度。在进行场所分类时,这些原则应优先给予考虑。必要时,加工设备的设计、运行和设置都应保证即使在异常运行条件下释放到大气中的可燃性物质的数量减至最小,以便缩小危险场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