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范围确定

所谓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就是以释放源为中心划定的一个规定空间区域。其是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 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1.  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厂房内空间很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符合下列规定:

    a.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上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b.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c.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2.  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3. 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oC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4.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可按标准给出的附录A的规定,并根据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率、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更详细可参考《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2014))
5.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时,车间可降为非爆炸性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无可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性危险区域范围的1.5m以上处。

另外标准附录B,给出了超过二十种场景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示例和规定,具体可以参考原文。

气体性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示例举例:

1.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2.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爆炸性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