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HSE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规避法规风险。


1、哪些单位应当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一般而言,只要是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都应该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向谁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单位在在线系统申报时,会根据企业情况,由系统自动判定审查的安监部门,所以不用操心应该向谁申报的问题。


3、何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简而言之,除了建设项目是在验收后30日内申报,其余的主要变更(四新、公司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定期检测结果、注销)都是在变更后15日内申报。建议可以在每年的一月份更新上年度的相关数据。


4、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的基本步骤有: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以上海市为例,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流程可以参考:http://www.shsafety.gov.cn/article/conterSupervises.htm?columnId=1000588&pid=1000580&articleId=1001808


5、在哪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通过在线系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申报,地址是: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系统的使用帮助可查看:http://211.100.47.109/zywsmain/help/help.asp


6、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证据是什么?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六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以上海市为例,首次申报会得到一个作业场所申报回执,变更申报后会得到一个贴花,每年的贴花都不一样。


7、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有何影响?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而言之,即未申报的罚5~10万,未申报变更事项的罚5000~3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涉及的主要法规: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