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工艺风险评估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Th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Th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 )


2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


3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
〔2015〕75 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二)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

1企业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等内容。《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2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3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2.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3.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
4.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
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4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工艺卡片应与操
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5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6企业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编制、修订和审核操作规程,将成熟的安全操作经验纳入操作规程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7企业应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的方便查阅。《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8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三)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
化控制系统。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
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87 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
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 号)


2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2.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
正常投入使用。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87 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 号)


3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并结合 HAZOP 分析结果进行设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3 号 )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分析)应用导则》(AQ/T3049-2013  )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
则》(T/CCSAS 001-2018)


4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7.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
的液化烃、甲B  、乙A 类液体管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 6.8.1 条


5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
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3 条


6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5、5.5.12 条


7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
取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9 条


8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
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4、5.5.7、5.5.8
5.5.10 条


9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 GB 50160、GB 50183 等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 6.8.8 条


10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分子封等);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5.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 GB 50160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20、5.5.21、5.5.22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


11空分装置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应符合 GB
16912 要求,包括乙炔、甲烷、总烃、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 4.2.2 条

12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分析仪并设
置超标报警。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
8.0.10 条


13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
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
8.0.10、8.0.12 条


(四)工艺运行管理

1现场表指示数值、DCS  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


2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
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九条


3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九条


4企业应严格执行联锁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5当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变更后应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6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参数操作;
2.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记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五)现场工艺安全

1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 8.2.4、8.2.5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1 条


2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4〕68 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5.14 条


3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7 条


4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
放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5.15 条

51.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2.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 7.2.3、7.2.4 条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3.1 条


7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
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六)开停车管理

1企业在正常开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2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3开车前企业应对如下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1.进行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要确认已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2.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
3.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
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4应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5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应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6在单台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 GB50183、GB 50160 及 GB50074 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21.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
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2.5 条
《 储 罐 区 防 火 堤 设 计 规 范 》 ( GB 50351-2014)第 3.2.1 条


3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
储罐距离应符合 GB 50160 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3.5 条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
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


5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
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
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6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第二条

7防火堤设计应符合 GB50351 要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3.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8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3.12 条

9液氧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应大于容积的 95%。《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第 6.7.10 条


10定期监测液氧储罐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每周至
少分析一次,超标时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 6.7.4 条

11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


12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应“三证”(驾驶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进入厂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13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
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 号)

1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
静电专用接地线。



15甲 B、乙、丙A 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4.2 条

16装卸车作业环节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

17甲 B、乙 A 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
间距应不小于 8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4.2 条

(八)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

11.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五条

2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 5t 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6.1 条

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3.9 条


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 50016-2014)第 3.6.12  条

5危险化学品仓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忌物且包装完整无损;
2.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
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 4.2.7、4.2.8、 4.2.9、4.2.10、4.2.11 条

6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温湿度应满足 GB  17914  要求。《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2013)第 4.5 条


7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四条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五条

9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1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3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4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5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6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7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