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1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
内容。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第十条

2企业应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维护人员。《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3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编制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5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6对出现异常状况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处置。


7对设备设施的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8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二)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检测

1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维修工
作。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2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
安全验收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 5.4.1.4 条

3检维修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执行 GB  30871  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
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5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6应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
介质含量进行监控,定期分析(如 H2S 含量是否超标)



7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2-2011)


8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9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
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150mm  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2.28 条

10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
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7.5 条


11承压部位的连接件螺栓配备应齐全、紧固到位。


(三)动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1企业应设置机组、机泵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T 19670-2005)

2企业应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转速、振动、位移、
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3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
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7.7 条

4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
上安装止回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7.2.11 条


5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转动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 GB 5083-1999  )第 6.1.6 条

(四)静设备的管理

1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2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
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4〕68 号)


3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2.25 条


4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燃烧过程中,工艺介质流量低或中断燃烧联锁、燃料气管道压力超高、超低低联锁以及引风机停运联锁等应正常投用;
2.加热炉上的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3.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5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
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2.4 条


6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得敞开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7.2.13 条


7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第 5.6.2 条

(五)安全附件的管理

1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2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5 条

3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第 B4.2(4)条


4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爆破片应正常投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1.3 条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 B4.2(4)条


5压力表的选型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及检定标记明显。《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1 条


6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 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2 条。


(六)设备拆除和报废

1企业应建立设备报废和拆除程序,明确报废的标准和拆除的安全要求。《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T 3034-2010)第 4.7.3 条


2设备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废的设备拆除前应制定方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 5.4.1.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