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及建议 |
(一)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 ||||
1 |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 内容。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第十条 | ||
2 | 企业应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3 | 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4 | 企业应编制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5 | 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6 | 对出现异常状况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处置。 | |||
7 | 对设备设施的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8 |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
(二)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检测 | ||||
1 |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维修工 作。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
2 | 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 安全验收标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 5.4.1.4 条 | ||
3 | 检维修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执行 GB 30871 要求。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 ||
4 |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 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
5 | 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定期评估防腐效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 ||
6 | 应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 介质含量进行监控,定期分析(如 H2S 含量是否超标) | |||
7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2-2011) | ||
8 |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 ||
9 |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 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150mm 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2.28 条 | ||
10 |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 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7.5 条 | ||
11 | 承压部位的连接件螺栓配备应齐全、紧固到位。 | |||
(三)动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 ||||
1 | 企业应设置机组、机泵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 《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T 19670-2005) | ||
2 | 企业应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转速、振动、位移、 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
3 |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 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7.7 条 | ||
4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 上安装止回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7.2.11 条 | ||
5 | 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转动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 GB 5083-1999 )第 6.1.6 条 | ||
(四)静设备的管理 | ||||
1 |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
2 |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 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4〕68 号) | ||
3 |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2.25 条 | ||
4 |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燃烧过程中,工艺介质流量低或中断燃烧联锁、燃料气管道压力超高、超低低联锁以及引风机停运联锁等应正常投用; 2.加热炉上的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3.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 |||
5 |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 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2.4 条 | ||
6 |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得敞开排放。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7.2.13 条 | ||
7 |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第 5.6.2 条 | ||
(五)安全附件的管理 | ||||
1 | 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 |||
2 |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5 条 | ||
3 |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第 B4.2(4)条 | ||
4 | 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1.3 条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 B4.2(4)条 | ||
5 | 压力表的选型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及检定标记明显。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1 条 | ||
6 |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 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2 条。 | ||
(六)设备拆除和报废 | ||||
1 | 企业应建立设备报废和拆除程序,明确报废的标准和拆除的安全要求。 |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T 3034-2010)第 4.7.3 条 | ||
2 | 设备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废的设备拆除前应制定方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 5.4.1.6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