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防雷静电检测周期
01
压力容器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简称《大容规》
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6.2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3皸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企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7.1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8-2) ;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5)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
(6)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7)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进行开罐检验。
8.3. 12 安全附件检验
安全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阀,检验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2)爆破片装置,检验是否按期更换;
(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检验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技术要求。
9.1安全附件
9.1.1 通用要求
(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程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9.2.1.2 压力表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9.2.3壁温测试仪表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当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准。
修订说明
9安全附件及仪表
本次修订区分了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概念,对安全附件和仪表进行了重新界定,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等;仪表包括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0.2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 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9号公告颁布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2005年1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60号公告颁布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 2007 年1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8号公告颁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83号公告颁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一2009)及其2010年第1号修改单同时废止。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不再执行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0号公告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2013)、 2013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颁布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02 安全阀
依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B6.3 校验
B6.3.1校验周期
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进行校验。
B6.3.2校验周期的延长
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时,安全阀校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按照相应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
(1)有清晰的历史纪录,能够说明被保护设备安全阀的可靠使用;
(2)被保护设备的运行工艺条件稳定;
(3)安全阀内件材料没有被腐蚀;
(4)安全阀在线检查和在线检测均符合使用要求;
(5)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生产需要长周期连续运转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设备,可以根据同类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以及生产操作采取的安全可靠措施等条件,并且符合本规程要求,可以适当延长安全阀校验周期。
03 爆破片
依据《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B6.2定期检查
爆破片装置定期检查周期可以根据使用单位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爆破片装置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爆破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检查爆破片外表面有无损伤和腐蚀情况,是否有明显变形,有无异物黏附,有无泄漏等;
(3)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检查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之间的压力指示装置,确认爆破片装置、安全阀是否泄漏;
B6.3.1爆破片 更换
爆破片更换周期应当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者设计预期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爆破片装置更换周期为2至3年。对于腐蚀性、毒性介质以及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当缩短更换周期。
爆破片装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立即更换:
(1)存在B6.2中(1) ~ (3)所述问题;
(2)设备运行中出现超过最小爆破压力而未爆破;
(3)设备运行中出现使用温度超过爆破片装置材料允许使用温度范围;
(4)设备检修中拆卸;
(5)设备长时间停工后(超过6个月),再次投入使用。
04 防雷
依据《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
第6条定期检测周期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05 压力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1 | 1 | 体温计 | 体温计 |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 用于医疗卫生 |
2 | 2 | 非自动衡器 |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3 | 3 | 自动衡器 |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 P+V |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
4 | 4 | 轨道衡 | 轨道衡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5 | 5 | 计量罐 | 铁路计量罐(车)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6 |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
7 | 立式金属罐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6 | 8 | 称重 传感器 | 称重传感器 | P | |
7 | 9 | 称重 显示器 | 称重显示器 | P | |
8 | 10 | 加油机 | 燃油加油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9 | 11 | 加气机 |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2 |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
13 |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
10 | 14 | 水表 | 水表DN15~DN50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1 | 15 | 燃气表 | 燃气表G1.6~G16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2 | 16 | 热能表 | 热能表DN15~DN50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3 | 17 | 流量计 |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4 | 18 | 血压计(表) |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19 |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
15 | 20 | 眼压计 | 眼压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16 | 21 | 压力仪表 |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22 |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
17 | 23 | 机动车 测速仪 | 机动车测速仪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18 | 24 | 出租汽车 计价器 | 出租汽车计价器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9 | 25 | 电能表 | 电能表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20 | 26 | 声级计 | 声级计 | P+V | 用于环境监测 |
21 | 27 | 听力计 | 纯音听力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28 | 阻抗听力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
22 | 29 | 焦度计 | 焦度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23 | 30 | 验光仪器 | 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31 | 验光镜片箱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
32 | 角膜曲率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
24 | 33 | 糖量计 | 糖量计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25 | 34 | 烟尘粉尘 测量仪 | 烟尘采样器 | P | |
35 | 粉尘采样器 | P | |||
36 | 粉尘浓度测量仪 | P | |||
26 | 37 | 颗粒物 采样器 | 颗粒物采样器 | P | |
27 | 38 | 大气 采样器 | 大气采样器 | P | |
28 | 39 | 透射式 烟度计 | 透射式烟度计 | P+V | 用于环境监测 |
29 | 40 | 水分 测定仪 |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41 |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
42 | 原棉水分测定仪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
30 | 43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31 | 44 | 谷物 容重器 | 谷物容重器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32 | 45 | 乳汁计 | 乳汁计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33 | 46 | 电动汽车充电桩 |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34 | 47 |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5 | 48 |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6 | 49 | 医用 活度计 | 医用活度计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7 | 50 | 心脑电 测量仪器 | 心电图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51 | 脑电图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
52 | 多参数监护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
38 | 53 |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 P+V(500kv(含)以下) P(500kv以上) | 用于贸易结算 |
39 | 54 | 测绘仪器 | 手持式激光 测距仪 | P | |
55 | 全站仪 | P | |||
56 | 测地型GNSS 接收机 | P |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40 | 57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 二氧化硫气体 检测仪 | P | |
58 | 硫化氢气体 分析仪 | P | |||
59 | 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 | P | |||
60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 分析器 | P | |||
61 | 烟气分析仪 | P | |||
62 |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 P | |||
63 | 甲烷测定器 | P |
注: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参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按照此办法附录《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在化工企业压力表的压力表分级及检定周期如下:
A级: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B级: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装置的检修期。
C级:1、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
参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压力表用于安全防护的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
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
风压表用于安全防护的需强制检定。
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
氧气表用于安全防护的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2类:
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06 小结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爆破片装置更换周期为2至3年。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