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三)《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受理条件

(一)准许生活饮用水单位从事饮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使用。

(二)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水源水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三)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四)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水工艺、储水供水、水质检验设备、使用的涉水产品等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五)水质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31条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的规定

(六)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申请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经卫生行政管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供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及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复印件);

(五)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及有关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的文字说明(原件);

(六)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原件);

(七)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形式性材料齐全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材料和现场勘验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窗口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和企业整改时间)

九、咨询查询

(一)咨询现场: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71-63149818,63130703(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处)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

(二)查询:办事员可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二维码扫一扫查询进度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目录下“昆明市卫计委”相关事项中下载;

2、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免费领取;

3、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http://www.kmws.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