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问题方能防控风险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危化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专项整治、异地执法检查……检查形式多样。但在检查过程中存在一个怪现象——请托说情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况。
被检查企业害怕受罚,更害怕被停产停业整顿。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违法行为成本,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处罚,改变了过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再处罚的执法方式;提高了罚款金额;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措施;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实现“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基于以上原因,企业害怕查出隐患。 被检查企业风险管控意识淡薄。 对于专家查出的整改难度大或者整改投资大的问题隐患,有的企业喜欢与专家纠缠,要么不认同问题隐患,认为专家小题大做,要么强调老企业不适用新规定等。笔者曾在一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硫酸二甲酯蒸馏装置控制室位于硫酸二甲酯储罐区南侧斜下方约1m处。硫酸二甲酯是国家重点监管的高毒类化学品,如果现场安全距离不足,控制室人员中毒死亡的风险极大。然而,检查组在进行问题反馈时,企业管理人员无视问题隐患的存在,百般辩解,重大风险管控意识非常淡薄。 地方政府碍于情面,不想暴露过多的问题。 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家丑不外扬”的思想使然,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不愿意过多暴露问题。于是,便出现了政府监管人员出面说情的现象,给专家正常检查活动带来阻力和压力。 企业不消除隐患,隐患就会消灭企业;企业不把风险关进笼子里,就会把自己送进监狱里。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直面企业风险,正视事故隐患,将风险挺在隐患前面,将隐患挺在事故前面,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针对安全检查中人情“围猎”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纠正。 为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就如同我们做体检,专家(医生)通过检查诊断出企业(病人)隐患(病灶),并告知企业(病人)要及时整改(治疗),如果企业(病人)无视隐患(病灶)的存在,任由其发展,最终会导致隐患(病灶)无法根治而发生事故(病发)。在《扁鹊见蔡桓公》这个故事中,蔡桓公讳疾忌医,最后病入骨髓、体痛致死。这与企业不能正视风险及时消除隐患是不是一个道理呢?因此,企业面对安全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不该讳疾忌医,而应正视问题、排除万难、彻底整改。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强调了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笔者曾经历过一起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一家小氮肥企业发现其合成车间压缩机厂房内设有操作室,认为在易燃易爆场所设置控制室不符合规范要求,遂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将操作室搬离压缩机厂房。虽然当时企业很不情愿,但还是按照要求将操作室移到了厂房外。3个月后,该压缩机厂房发生了氮氢管线磨损减薄的爆炸事故,13MPa的氮氢混合气瞬间释放,摧毁了压缩机厂房内的所有建构筑物,操作室内的2名操作工仅受了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所有人员都心有余悸,庆幸及时将操作室进行了搬迁。所以,要想切实遏制事故发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就要采取“查、改、罚、停、关、究”的手段,发扬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三铁”精神,对查出的问题隐患、“三违”行为、事故肇事者不考虑面子问题,坚持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追责问责,做到公正、透明、不徇私情,不心慈手软,要有“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的决心,绝不因其他因素影响对问题和事故的处理。 “直面问题是勇气,解决问题是水平。”面对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亦需要我们勇于直面问题,防控重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唯有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方能见到雨后彩虹。企业要立足现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问题隐患。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都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对企业加强事故预防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要清楚一点,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最应该了解风险隐患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因此,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