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的前世今生

他叫秦仲达,原中国化工部部长(于1982年3月-1989年7月任化学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等职)。1946年,23岁的他正忙着大连化工厂的接管准备工作,他这辈子可能做梦都没想到自己会与安全结缘,正是因为他在安全上的实事求是,才有了后来的三级安全教育。


1952年,他担任大连化工厂厂长,在其指挥下大连化工厂摸索并首创了被他们称为新工人入厂的“三级教育”。在当时,新工人进入大连化工厂,在厂级(今叫公司级)学习完3个月生产基础知识后,再由厂里的安全部门进行包括劳动保护规定、基础安全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在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以熟悉车间工作环境、安全规定、注意事项为主,而在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围绕班组、紧贴岗位进行。


由于大连化工厂在新入厂工人安全教育上属于对症下药,很有针对性,当时它被作为一项经验,在全国工矿企业得到了迅速地应用和推广。在50年代计划经济和大规模建设时期,面对保证生产和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新工人大量增加亟待上岗的局面,在轻伤不下火线的氛围下,大连化工厂用“纵向到底”的思维去严守工人入职安全培训,无论放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非常值得赞赏的一件事。


由于劳动部积极推广大连化工厂的经验和做法,在后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中,结合国内形势和环境,1954年8月11日经政务院(今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总共8条,在第3条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决定》虽没有将三级安全教育总结提炼提升到规章的高度,虽然三级安全教育仅仅针对新工人,但如此的教育形式、方法得到了承认。而且如果通读该文件,结合现在实际情况,我们便会发现《决定》对后来乃至现在我国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着极深的影响,我在实际的工作中也能感受它影子一般的存在。


走过十年动乱,我们迎来改革开放,1982年秦仲达升任化学工业部部长,此时的他有更大的能力去带动和影响行业的安全发展,在1987年12月1日化学工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该文件的相关规定相较于当时他在大连化工厂的做法,对三级安全教育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对此我感慨到一日为安全,终生为安全。从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它虽然主要还是针对新入职工人,但进一步规定了教育要求、教育方法、教育时长、流程等相关内容,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


时间一晃过去8年,在1995年11月8日原劳动部下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该规定在“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5条明确“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次不仅将三级安全教育提升到规章的高度,同时也将三级安全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了生产岗位职工。从这个文件,我看到了后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雏形。


今生

时间来到2005年,那一年,我印象中国家发生了很多特别重大的煤矿安全事故,在2月28日,李毅中走马上任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同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新任总局局长李毅中签署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于2006年1月17日发布,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至此,在经历国家机构大调整后,三级安全教育重新得到了规定,依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得到了规范。相比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在内容上衔接了《安全生产法》,培训时长降低了,各级教育的实施主体更具弹性,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凸显。


《规定》第十四条(06年版,15年版变为了第十二条)写到:“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结合附则中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次三级安全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了新入职员工,这是原则性要求,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这一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新入职员工如何接受教育而言也更具弹性,比如财务人员。


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用工形式、员工工作性质、企业规模、管理层级、管理模式都是不同的。而我倾向于认为对于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体现出了“层级教育”就不为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员工性质来处理,没有一种企业的做法适合所有,比如财务人员,入企时可能到班组实习也可能不到班组实习,班组级教育由财务部主管或者班组长开展了就算数,新入职的高管、中干是否应有车间级和班组级呢?有锦上添花,无毫厘不差。


后来该规定在2013年和2015年进行过修改,最有趣的当属2015年对第十三条的修改,05年版和13年版对第十三条(15年版)的规定都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15年版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虽然不清楚是因为疏忽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让除煤矿、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新入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显得很模糊,但在10年后,三级安全教育的教育时长终于不再容许谈判。


时光斗转60多年,从大连化工厂三级安全教育仅针对新入厂工人,到后来劳动部要求针对生产岗位新入职员工,再到现在针对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上岗人员,从大连化工厂的培训管理经验到一个国家的部门规章,三级安全教育得到了升华,入职培训关更加严格,在继承和发扬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管理规模、时代发展需要、监管要求,我们摒弃了一些,同时也提升了一些,而我们还将继续往前进,不断持续改进。


如果纵观三级安全教育的由来与发展,我以为三级安全教育应该是一种培训逻辑而不应该是一种培训模式或者固定的培训流程。那就意味着,当我们一提到三级安全教育时,脑中浮现的不应该是三级教育卡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考试试卷。


而应当是,任何与公司经营活动发生联系的相关方(注:指广义的相关方,包括正式员工),进入公司,根据其活动性质和活动范围,任何相关方都应该接受从厂级到车间级再到班组层级(ps:此处所说的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是代表一种管理层级)的三级安全教育,而培训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长、管理痕迹应根据相关方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如果我们再引申一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说,不同的相关方就代表着不同的风险,不同的风险对应不同的风险等级,不同的风险等级应由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去管控。而根据风险的不同,在安全培训环节上,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等就会不同,这是风险分级管控的微观体现,分三级依次进行只是一种培训逻辑罢了。


再往更深层次说,让管理变得适度是风险管理的一种积极效应,如果面对任何一种类型的“相关方”,一想到厂级安全教育就将其推向安全部门,美其名曰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殊不知专业的力量是有限的,同时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势必会造成一种管理资源的浪费。


安全部门存在的某种意义就是让各单位在安全上变得专业,让公司有最佳的安全实践,如果一个公司在涉及安全事务上不论杀鸡还是杀牛都用同一种刀,先不讨论是否会对管理资源造成浪费,至少风险管理素养还不完全具备,那推行并名副其实地实践风险分级管控实际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