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原件1份;2.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原件1份;5.委托证明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