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筑事故调查中发现,某施工单位安排无高处作业相关个人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钢结构厂房施工,请教三个问题,一是上述作业人员是否应当持有相关高处作业操作证书?二是上述高处作业操作证书是否为我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那种高处作业操作证书?三是住建部门是否专门有行业规范对建筑施工的高处作业证书提出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建议结合该起事故的具体细节,咨询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