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应急疏散系统消防验收常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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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控制箱)内的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10.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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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弱电线路与强电线路共管或共桥架、线槽敷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 第3.2.12条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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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弱电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12.0.12条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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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感烟探测器离空调送风口、顶棚孔口等水平距离过近,影响探测器动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2.8 条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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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设置不符合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6.2.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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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起、停按钮未直接连接多线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第 4.3.2 条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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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排烟系统的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等设备手动控制线未连接至总线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4.5.3 条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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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疏散楼梯间内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3.6-5 条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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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12.0.10 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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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然气的浓度探测报警器的位置不符合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修订版) 第 10.8.2-1 条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 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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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疏散系统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1.2-1 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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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疏散走道侧边的安全出口,未在走道上方增设方向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9-1-2)条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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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安全出口,未按照避险原则确定疏散方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第 3.1.4-2 条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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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当相邻防火分区不可借用时,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4、走道转角处的疏散标志灯的间距超过 1m。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6.5-2 条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 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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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大空间场所采用小型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1-6 条

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小于 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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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梯间未在每层内设置楼层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10 条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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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室内距离疏散门超过 15m 的场所未按照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2.3 -2-3)条

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 15m 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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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平行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超过 10m。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9-1-3)条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