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事故各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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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但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到《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应当报告的标准,该企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至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
后被实名举报,企业属地成都市高新区住建部门直接授权该涉嫌瞒报的事故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瞒报企业自行调查是否合规合法,能保证调查的公正公平真实吗?不应该是受理举报的部门组织调查吗?
回复:
企业是否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相关线索后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咨询:
1.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名工人受轻伤,是否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因认为一名工人受轻伤,不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及时报告,是否构成谎报、瞒报?
3.如果认定迟报,是否适用2014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包括工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
回复: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轻伤事故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有认定,请参考具体情形。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请参考具体规定。
另外第3问题涉及罚款有关政策,建议政法司研复。
咨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轻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如未按规定进行上报,是否构成瞒报?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其瞒报行为进行处罚?
回复: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按照该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向有关政府或部门反映举报。
集团下属分公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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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请问分公司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责任吗?
回复: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行使管理、监督等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分公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需根据其具体履职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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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外地设有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设有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在组织机构上划在总公司的安全部,如果分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总公司的安全部经理承担什么责任?
回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责。具体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略)(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事故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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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危化品生产企业尚未建成投产,主体工程已完成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其他方已完成合同全部建设内容后撤场,但工程未验收,主要生产装置安装完成,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安装。
该企业员工在已建成的反应单位二层清扫地面灰尘过程中,由于违章使用企业自行安装的吊篮导致脱钩坠亡。
请问这起事故能否归入建筑施工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回复:
具体需看合同约定情况,是以完成合同内容,还是完成竣工验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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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比如在攀登有护栏的楼梯时,突发晕厥导致坠落,是否会被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若定性为非责任事故,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回复:
根据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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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中,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没有下限意味着1元直接经济损失算一般事故。建议在一般事故等级划分中设定下限100万元以上。
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我们在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时会进行相关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