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防火间距与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转载。
3.1.2 合理确定防火间距与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1、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1.2条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和防火间距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建筑的高度与火灾危险性、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条件等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按照防止相邻建筑发生火灾后相互蔓延和方便消防救援的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未规定者,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性能要求确定;当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有明确要求时,可以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确定。
2、对应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 甲类仓库(储量,t) | |||||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 |||||
≤5 | >5 | ≤10 | >10 | |||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 50 | |||||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40 | 25 | 30 | ||
甲类仓库 | 20 | 20 | 20 | 20 | ||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 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 |
三级 | 20 | 25 | 15 | 20 | ||
四级 | 25 | 30 | 20 | 25 | ||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30 | 40 | 25 | 30 |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40 |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30 | |||||
厂外道路路边 | 20 | |||||
厂内道路路边 | 主要 | 10 | ||||
次要 | 5 |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9 | 6 | 7 | 9 |
三 级 | 11 | 7 | 8 | 10 | |
四 级 | 14 | 9 | 10 | 12 |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条文分析
(1)合理确定防火间距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第3.5.1条、第3.5.2条、第5.2.2条等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即视为满足“合理确定防火间距”的要求。
(2)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1)《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在辐射热源下的着火性试验方法》GB/T 14523-2007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定热辐射条件下,厚度不超过70mm的材料、复合材料或组件水平放置时,其受火面的着火性的试验方法。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条文说明】
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都经过多次改建、扩建,当对火炬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时,同一企业内可能出现2座及2座以上火炬。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方便操作及管理,规定2座及2座以上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集中布置的火炬要避免火炬高度不同造成的相互影响。火炬在检修时,检修人员应该穿戴防护服,当相邻火炬发生事故放空,检修人员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防护服性能可按人员承受的辐射热强度不超过4.73kW/㎡考虑。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其他措施,如设置遮蔽棚或庇护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