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解读

转载。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第14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明确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具体有:罚款对象、罚款情形、执法主体、罚款计算方式、罚款数额、处罚程序、当事人权利等内容。

本文主要梳理、归纳、解读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被罚款的6类人员;
二、事故罚款处罚针对的14种违法处罚行为情形;
三、6类被罚人员的违法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
四、6类被罚人员与14种违法处罚行为的关系;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情形、标准及最高可能数额。

按照《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可以测算出事故发生单位可能的最高罚款数额:

  • 一般事故:2250万元

  • 较大事故:3000万元

  • 重大事故:7250万元

  • 特别重大事故:12500万元。

全文内容依据、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被罚款的人员-6类人


包括如下六类人员: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简称:主要负责人)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2.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简称:其他负责人)
是指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副厂长、副经理、副矿长,以及事故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等人员。

3.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管理人员)

是指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安全总监、安全管理部门及“三管三必须”部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简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指与所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业务负责主管人员。如项目经验、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人员等;
5.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与所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员。如事故肇事者、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作人员等;
6.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简称:投资人)
是指个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投资人。

二、事故罚款针对的违法处罚行为-14种情形


1.迟报事故的。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国家要求现场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2.漏报事故的。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行为;

3.谎报事故的。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行为;

4.瞒报事故的。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5.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指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6.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的。指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

7.事故后发生逃逸的。指事故发生后逃走、逃离单位,隐匿身份的行为

8.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0.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2.造成事故后果严重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1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4.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的。指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三、各类被罚款人员的违法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


(一)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方式数额

  1. 1.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2. 2.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3. 3.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4. 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其他负责人的罚款方式数额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方式数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四)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罚款方式数额

1.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方式数额

1.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六)个体经营投资人的罚款方式数额

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6类被罚款人员与14种违法处罚行为的关系


下表给出了事故发生单位6类被罚人员与14种违法处罚行为情形的关系。

安全处罚矩阵图.png



五、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情形、标准及最高可能数额


1.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参见上一条),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六种重大违法情形加倍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8.按“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推算可能最高罚款数额

依据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按照《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可以测算出事故发生单位可能的最高罚款数额:

一般事故:2250万元

较大事故:3000万元

重大事故:725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1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