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岗位的员工必须轮换

转载。

汪乐义

一、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员工

1、法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2、高毒物品危害:高毒物品具体品类可查询高毒物品目录。对于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员工来说,长期接触这些有毒物质可能会增加慢性中毒、致癌、遗传毒性等风险。

3、需轮换岗位:岗位轮换主要适用于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或工作环境中存在高毒物品危害的岗位。这些岗位通常出现在化工、家具生产、农药生产等行业企业,以及涉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如酸洗)、使用有机溶剂等行业企业中。

为了明确您的企业是否存在需要轮换的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建议您咨询所委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即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将根据您的企业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4、轮换年限:截至目前,针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岗位轮换”的具体年限,国家尚未颁布明确的法定标准。鉴于此,企业在制定或执行相关岗位轮换政策时,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工作场所环境、工作防护条件以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实际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为切实保障员工健康,降低长期接触高毒物品带来的潜在风险,企业可参考国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作为提前退休条件”。基于此,建议企业将高毒作业岗位的轮换年限初步设定为8年。然而,这一年限并非硬性标准,企业还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健康状况、落实个体防护情况以及职业健康体检结论等因素,灵活调整轮换周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在重度危害工作场所作业一定年限的员工

1、法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过治理仍然为重度危害作业的,又难以停止生产作业的,必须采取包括岗位轮换在内的有效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重度危害作业:根据国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相关标准进行作业分级,粉尘、化学物、噪声危害作业分级为重度及以上的工作场所,为重度危害作业。多见于铸造、石材、冲压、纺织等行业企业,以及使用有机溶剂、使用石英砂(硅粉)等一些行业企业。

3、需轮换岗位:针对员工工作场所作业危害达到重度及以上的岗位,企业应落实轮换措施,将员工调整至危害程度较低的岗位,或完全无相关危害的岗位,以确保员工健康与安全。为确认是否存在这类高风险作业场所及岗位,建议企业参考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咨询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4、轮换年限:同样建议初步设定为8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一步缩短。这样做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

三、岗位轮换的补救与替代措施

当然,我们也理解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施岗位轮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加强对员工的保护。比如改进生产流程、改善作业环境、提供更高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减少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的全面保健体检等方式给予员工一定的事后补偿也是必要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企业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尽快安排调离。忽视这一点不仅可能面临处罚,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发生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