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厂房和爆炸危险区域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是两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通俗的讲,一个是讲防火,一个是讲防爆。(2014版的GB 50058与之前版本与之前版本对比,就已经删去了火灾危险环境的提法)

甲类厂房或仓库,不一定就全是爆炸危险区域。爆炸危险区域,也不一定就只存在于甲类、乙类厂房。

举一个比较常见的例子:喷漆室的周围,根据排风系统的不同来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如下图。详情可见GB 14444-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但是作为一个厂房而言,很有可能只是丙类或者丁、戊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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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以后我们这么问:“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应如何防爆?”或者“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是否要使用防爆叉车?”,应该会更加妥当一点。


      对于生产厂房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不能脱离工艺特点、生产流程,不能脱离建筑物的定性,如果对这些因素不加以考虑,只要存在爆炸释放源,就根据《爆规》3. 1. 1条规定把房间定为爆炸危险区域,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会闹出很多矛盾甚至笑话。


      例如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厨房,完全符合《爆规》3. 1. 1条规定的情况,但是没有人会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电气设计,也不会要求厨房家用电器都采用防爆产品。GB 50028 - 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明确指出锅炉房、热水炉间都属于非爆炸危险场所,那么按照正常环境选择电气设备也不是不可以的。


在进行燃气锅炉房电气设计时,应根据各房间的生产特点、生产流程,结合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对锅炉房进行场所分类,确定哪些房间属于爆炸危险区域,然后根据《爆规》的规定对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分区并确定该分区的范围,然后采取相应的防爆设计措施。


比如燃气入口间,它是甲类生产间,属于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2区,应按照2区的要求进行设备选型。锅炉间是丁类生产间,不属于爆炸危险区域,可以按照正常环境进行电气设计。一般来说,当燃气锅炉房中出现阀门时,阀门处相当于释放源,距离释放源一定范围内属于局部2区的爆炸危险性环境,该区域范围内应避免放置电气设备。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阀门都设置在靠近锅炉本体、锅炉入气的地方,实际设计中锅炉本体、锅炉电控箱、锅炉上的电气仪表都是普通的设备,GB 50028 - 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也明确锅炉房、热水炉间这些场所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否则设计会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这也是锅炉间定性为丁类生产间的原因。如果认为锅炉间整体为爆炸危险区域,并定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就和锅炉间丁类火灾危险性的规定自相矛盾了。

因此,把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定为爆炸危险区域是没有依据的。

当然,为了保证锅炉的运行、维修安全,我们必须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装置、管线进行防静电接地等。也有些地方颁布的行政规定中要求锅炉间内采用防爆灯具,这些附加要求设计者也应该遵守,这相当于提高了设计标准(虽然对安全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与锅炉间定为爆炸危险区域而必须采取的防爆措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除此以外,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风机必须防爆,这一点《建规》9. 3. 16条有明确规定,这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因为事故风机并非根据其安装区域来定性,而是按照其工作性质来定性,它在可燃气体浓度超标的事故情况下要工作,必须采用防爆电机才能保障安全,即使事故风机放在屋面露天环境下,也依然要采用防爆风机。


从对燃气锅炉房电气设计的争议可以看出,大家对燃气使用安全非常重视,这是一件好事。但仅仅重视还不够,还要了解燃气在各种使用环境下都有哪些危险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例如,燃气锅炉房在停运期间的危险性往往高于运行期间,锅炉在停运期间,炉膛内的残留燃气会形成安全隐患,所以炉膛检修时,必须先用压缩空气对炉膛进行清扫,然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当然,锅炉检修时的安全另有一套严格的操作流程规定,已不属于电气设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