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公共建筑中的燃具设置要求
今天和大家介绍一下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和公共建筑中燃具设置有关的规范条文,为什么想到要介绍这个条文,这个我也说不上来,但是总觉得这个信息可能对工作有用,所以就先整理了。
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8.4节中,都是关于燃气相关的要求,一共有18个条文的内容,今天和大家介绍的公共建筑中设置燃具的要求是第8.4.17条的要求。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8.4.17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中商用燃具设置的要求。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差,故要求设置机械通风;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在室内可能聚积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所以应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
2 商用燃具一般为连续运行,热负荷大,排烟量大,故应通过竖向烟道排放。
商用燃具主要指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等燃气燃烧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