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上的“儿童”是按多大年龄算的?
在我从事审图工作的时候,就一直被建设单位、设计人员不停的问:消防规范上的“儿童”是按多大年龄计算的?
他们问这个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消防规范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强制必须设置独立楼梯,独立楼梯只能供儿童活动场所使用,其他楼层及同层其他场所都禁止使用其独立楼梯,同时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层、二层、三层这3个楼层,其他的楼层都禁止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问题的关键点都集中到了:
多大年龄段的算儿童???
我在从事消防图纸审核工作期间,就遇到到过申报消防改造及内装修的项目,申报名称为【##淘气堡】【##宝贝欢乐天地】,这些场所一听名字就知道里面肯定都是小孩子在里面玩,性质肯定是属于{儿童活动场所}的。但是同时,也有一些项目申报到消防部门的名称是叫【##培训】【##体验馆】、【##教育】这类,你听名称无法确定这里面的受众人群到底是不是儿童,名称里面有【培训】的单位有小孩子学画画、学乐高的培训,也有初中生、高中生补习班的培训。
所以对于这类名称有点含糊的场所,消防部门在审批的时候都需要花费一些精力来弄明白场所里面的受众人群到底是个什么年龄段范围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4.3.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三层及以下;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4.3.4 【编制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4 条【强条】。
【编制说明】
本条规定了儿童活动场所或用房在建筑内的允许楼层位置,以便于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4条的规定。
儿童的行为能力均较弱,不仅应急疏散时需要其他人协助,而且所需楼梯踏步要求也有所区别。
本条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为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以及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供 12 周岁及以下的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有关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婴幼儿用房的设置楼层位置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注意:是12周岁及以下的)
条文中的“半地下”为人员只能通过室内疏散楼梯疏散到室外地坪的半地下空间,不包括具有足够面积的露天下沉庭院或露天下沉广场等露天场地,且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场地内的台阶直接安全到达地上的半地下空间。
补充信息:
2016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 号)正式下达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研编计划。
2016 年 12 月完成了规范研编前期准备情况和编制工作大纲,2017 年 10 月完成了相应的专题研究工作和规范初稿,2017 年 12 月完成了中期评估初稿。
2018年4月,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完成了规范研编征求意见稿,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统一征求意见。2018 年 11 月,通过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研编送审稿的验收,并确定将《建筑防火技术规范》拆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2019 年 2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 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建办标函【2019】96 号),《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中规范之一同时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期间,本规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近千条。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成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