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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汇总
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
1.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
2.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3.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4.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5.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6.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7.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8.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
9.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10.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园区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由所在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由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山东省于2017年10月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完成四批共85家化工园区认定。
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2.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3.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4.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5.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6.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7.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8.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9.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10.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11.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12.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前期组织编制《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州市工信部门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于2019年10月发布《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 1.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2.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并与所在州(市)、县(市、区)相关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要求。 3.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4.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 5.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6.化工园区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确保安全、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7.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不需集中供热、供气的化工园区除外),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用电。 8.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各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12.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专业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 按照《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自评赋分,确认的化工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同时,应满足《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规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内容要求。自确认之日起1年内经考核达不到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撤销确认资格。 湖北省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发改委牵头,并联合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18】404号),要求各(县、市、区)对照化工园区的确认条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执行标准)进行化工园区确认材料的申报、审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导则》也随之出台,为全省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 据介绍,《认定导则》要求园区必须具有与所在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符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获批的规划环评。各级政府需要对园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园区与周边及园区内各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明确了承接迁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园区和拟迁入的企业的执行规范标准,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在认定程序上,园区管委会需将齐备的认定材料提交给所在市州政府,由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评审会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并进行公示,审核结果一并上报给省发改委。《认定导则》还要求各地方初审不达标的园区内化工企业要在2年内搬离,一律不批达标化工园区外的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同时,省发改委将对各市州上报的园区定期进行复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园区限期关停搬转。 2019年10月,《陕西省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修订版)》通过有关省级部门和行业专家评审并对外发布,该标准仍分为必要条件和评分项两大部分。其中必要条件是对化工园区合法合规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直接列为不予认定的化工园区。 3.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4.园区与周边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满足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 5.园区需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对园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且评估后判定不属于高安全风险(A类)。 评分项包括园区总体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水平及节能等5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细分为多项具体的评价内容共35项。5个部分标准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及相应的分值,总计100分。总体评分需在60分及以上,方可认定为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的化工园区。
甘肃省
今年3月11日,甘肃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共同以甘工信发〔2020〕75号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的通知》,公布了《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该评估认定办法设置了9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其中任意一条,以及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评判为高安全风险的,直接列为不予评估认定。 由市(州)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内容细则》,对集中区申请材料及现状进行评估。 细则从规划布局(5项)、公共基础设施(5项)、安全生产(12项)、环境保护(8项)、经济发展(4项)五大方面34个评估指标对园区进行打分,总分100分,达到60分以上可申请公示公告。省工信厅牵头组织建立专家库,会同省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得分60以上的集中区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认定为可承载化工企业入驻的集中区。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考核评估一次,对评估得分达不到60分的,由市州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整改不达要求依法关停并转。
辽宁省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辽危化搬改〔2018〕1号),在抚顺市高新区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园区进行了先行试验,并会同省安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13个成员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以及14个市人民政府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9月正式印发。2019年4月,辽宁省对各市上报的9个化工园区的评估结果进行专家论证。 《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四条。 其中,第三章为评估认定基本条件,共2条。明确了园区必须同时满足的九项必备条件(包括园区规划布局符合要求、已编制总体规划、已编制产业规划、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力量)。 必备条件满足后,按照《辽宁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重点从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四个方面打分,共计32项,采用百分制,其中,规划布局20分(4项),公用基础设施20分(5项)、安全生产30分(12项)、环境保护30分(11项),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评估合格的化工园区。
广东省
2018年2月起,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的要求,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原省安全监管局、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4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16家承接园区进行了评估。 2018年11月,广东省工信厅发布评估结果的公示。2019年1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接园区的通告,经评估,共有11家园区符合承接化工企业的条件,分别为:东莞虎门港沙田立沙岛石化仓储及精细化学工业基地、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甘棠园区、南雄产业转移园、华彩新材料产业园、四会市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茂名石化工业区、茂南石化工业园。 2019年6月4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地方标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提交送审稿。本标准可作为广东省内规划、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园区(聚集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和技术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