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消防:施工现场消防监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接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一年多来,住建部就有关消防问题进行了答复(见附),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管职责的答复,明确为消防救援机构。


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职责的咨询

您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已没有此内容。

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2020.4.16)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答复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3、相关探讨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谁的?施工现场会有三方面人员,即施工企业人员、建设部门人员、监理部门人员,但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中,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规定仅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条文是第16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此前还专门制订过一个技术标准,即《建设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目前,公安部第119号令已经废止,住建部51号令只规定了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事项,并未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事宜,因此才有人发出此咨询。

住建部在回复中没有正面答复此事,引用消防法第16条言下之意是由施工企业负责,不过有待进一步明确。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谁监管?从住建部的答复中,强调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仍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并引用了消防法第53条。从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来讲,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应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


(3)住建部门是否不承担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曾就各部门消防职责作过阐述,对住建部门是这样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这里的用词是“依法督促……加强……安全管理”,依什么法、如何督促、这些督促是否能视作监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还不是很清楚。


附:住建部答复12个消防问题


一、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2020.1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二、问题: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拟迁址,由南岗区先锋路569-13号金河小区15栋1-2层迁址至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国际大厦。常青国际大厦已建成多年,我公司直接迁址不需要进行装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开具消防证明,请问如何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2020.8.24)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三、问题: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2020.5.2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5.15)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五、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2020.4.28)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职责的咨询 :您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已没有此内容。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
  (2020.4.16)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七、请教地下停车位问题 :1、请问地下停车位计算套内面积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的吗?2、按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说明,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小型车为2.4米,这个2.4米的测量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还是按两边白线中间来测量?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开发商有没有约束力?(2020.3.30)
 

住房城乡建设部: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

2.2.4 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 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

3.该规范对设计师有约束力,即设计师应该按照该规范进行车库的设计,反应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应合乎本规范要求,进而开发商开发的相关停车库建筑物也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


八、问题:物流公司内部打算安装一台撬装式加油装置,为本公司车辆加油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已经递交至住建局,请问公司内部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望回复为盼,谢谢!(2019.11.14)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4.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

5.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6.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现大量小区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国标,第3.0.3条和第4.2.1条均是强制性执行条文;第3.0.3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车库(一、二级),及第一列:耐火等级(一、二级)所对应的防火间距的数值是10米。问题:即当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位置及车道是否应与住宅主体建筑外墙的水平防火间距应至少10米的距离?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权威解释。(2019.11.05)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

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

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十:关于住宅停车场的问题:您好,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复过说:《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未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做具体规定,那请问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什么规范控制与建筑之间的距离?紧贴建筑设置是否合理?(2019.10.3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

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2019.1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十二、建设消防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咨询:一、按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请问住建部何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通知等)?二、据网传: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其中(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请问这份网传是否属实?若属实,请问住建部门何时可以执行?是否可以在网上下份通知之类,先行按意见取消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然后再完善、调整大型工程、危险性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消防验收?若网传不属实,请问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在网上予以澄清?是否可以尽快发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标准或意见?因为现在各地住建部门对一般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完全不统一,甚至比以前消防队受理建设消防工程业务复杂得多,烦琐得多,也与中央的改革精神相违背!(2019.8.30)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我部正在起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正在结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二、2019年5月30日正式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并无前述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移交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已承接相关工作,受理申请办结时限也正在逐步缩短,效率不断提高。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提高审验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建设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