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实施:从业人员超300的必须配专职安全总监 | 且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印发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应急规文〔2020〕5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依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情况;
●协助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对本单位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1.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3.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内容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第285号令)、《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京发〔2017〕24号)关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责定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不应兼职其他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行范围】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系数等因素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四条【职责职权】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权。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情况;依托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情况;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落实。
(二)参与决策权。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及其他生产经营决策,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本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停止违章作业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考核权。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督查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提名权。提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其他职权。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职条件】
安全总监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诚安全生产事业,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坚决果断,能合理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五)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第六条【任职程序和待遇】
安全总监的任免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正式发文任命并向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二)安全总监经济上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适当提高待遇,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三)国资监管企业的安监总监人员任职、职级、薪酬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管理制度】
按规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组织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梳理符合设置安全总监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积极推动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落实。可选择部分行业领域,进行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行业领域,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落实。
第九条【宣传引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总监制度的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监督考核】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化创建、诚信体系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执法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总监制度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实施执法处罚。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安全总监(试行)的意见》(京安监发〔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