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巩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降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证书工作要求,就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顶格处罚、一案双查、联合查处”。为确保“三年大灶”安全生产“双下降”和降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任务实现,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对负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实施顶格处罚,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我厅将建立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开展事后联合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启动事故项目和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一律不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要同时启动对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给予相应处罚。要通过“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比对人员社保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等数据,建立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途径,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项目,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要求的,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我厅实施相应的处理。二、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将自动统计12个月内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形。自动提醒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暂扣建议应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此外,“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还将自动统计同一企业在全省范围半年内3次以上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形,我厅将委托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复核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三、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督办。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准则,实事求是,遵从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总分包单位责任认定建议。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事故责任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增加暂扣不少于30日;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继续增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四、加强警示教育和事故分析。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事故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及时收集采集事故现场相关图片、视频和文件文档等资料,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分别制作《事故调查报告详解》(PPT或WORD格式)、《事故警示教育视频》(制作要求见附件),《事故调查报告详解》要精准还原事故现场、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深度开展技术分析、把脉重点薄弱环节。《事故警示教育视频》围绕《事故调查报告详解》内容制作约5分钟时长、删除相关责任主体等信息的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育短视频,视频将纳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供全省各地监督机构和施工企业警示学习。五、结合证书电子化简化处罚程序。根据我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公告》,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全部实行电子化。自2021年2月20日起,对发生安全事故且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安全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我厅一律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实行网上暂扣、吊销、注销等,不再要求企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至我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自2021年2月20日起,我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所作出的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一律邮寄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责任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签字盖章的回执寄回我厅。为便于处罚流程快捷方便,我厅在寄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今后,企业无需来我厅办理处罚告知、接受处罚决定、上缴证书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