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深圳各发生一起门式起重机倾覆事件,为什么一起是生产安全事故,另一起是自然灾害事件?

一、两起门式起重机倾覆事件定性不同

1、“4·13”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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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应急厅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是一起因强对流天气突袭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2、“9·12”自然灾害事件

【案例】:2020 年9月12日18时9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20 号线一期轨道工程两台门式起重机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集装箱组合房,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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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0号线一期轨道工程“9·12”突发微下击暴流引发门式起重机倾覆事件的调查结果有关情况公示:认定该事件是一起因突发强对流天气微下击暴流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

那么,两起起重机倾覆事件定性不同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安全生产事故与自然灾害事件

1、生产安全事故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特点:
1)    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2)    地域的延展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    破坏性: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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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突发性: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
5)    过失性: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与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无论是因违章冒险作业,还是工作环境不良、设备有隐患,抑或是管理上的不善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可归为人的过失行为。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的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致使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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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灾害事件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雨雾霾地震海啸、滑坡、泥石流沙尘暴雷电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发生原因主要自然变异与人为影响。自然灾害有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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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泛性与区域性。分布范围广,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
2)    频繁性和不确定性。自然灾害非常多,发生时间、地点和规模等的不确定。
3)    周期性和不重复性。地震、干旱、洪水等发生都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灾害过程、损害结果的不可重复性。
4)    联系性。一是区域之间具有联系性,如,美国排放的工业废气,常常在加拿大境内形成酸雨;二是灾害之间具有联系性,某些自然灾害可以互为条件,形成灾害群或灾害链,如,火山活动可以导致火山爆发、泥石流、大气污染等一系列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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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造成的危害具有严重性。如,我国汶川“5·12”大地震造成惨重损失。
6)    不可避免性和可减轻性。只要有人类存在,自然灾害就不可能消失,但自然灾害又是可以减轻的。
三、对“4·13”生产安全事故与“9.12”自然灾害事件定性的理解

要判断一起事件是自然灾害事件还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依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事实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调查才能够认定。

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在现场勘察,收集事故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后,才能对事故定性,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还是非生产安全事故。其中,事故直接原因是定性的关键因素,确定是天灾还是人祸。由此,我们再来看这两起事件:

(一)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

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为: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前,事故起重机的4个夹轨器齐全、有效且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但均处于非工作的收起状态。经抗倾覆稳定性计算验证,事故起重机滑动至轨道终端时的速度已超过造成倾覆的临界速度,倾覆是必然的结果。调查认定,若夹轨器处于工作状态,事故起重机不会沿轨道滑动至终端并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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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计算、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起重机遭遇到特定方向的强对流天气突袭;
2.起重机夹轨器处于非工作状态;
3.起重机受风力作用,移动速度逐渐加大,最后由于速度快、惯性大,撞击止挡出轨遇阻碍倾覆;
4.住人集装箱组合房处于起重机倾覆影响范围内。”
由上可见,定性的关键是:起重机夹轨器处于非工作状态;住人集装箱组合房处于起重机倾覆影响范围内。

(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0号线一期轨道工程“9·12”起重机倾覆事件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 “9·12”门式起重机倾覆事件的调查结果有关情况公示,认定该事件是一起因突发强对流天气微下击暴流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因未看到“9·12”起重机倾覆事件的调查报告,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这里有一个陌生的名词——微下击暴流。为此,我查了相关资料:

下击暴流是一种比阵风锋具有更大风速的强风类型。根据下击暴流引起的近地面强风的水平影响范围,将下击暴流进一步细分为宏下击暴流和微下击暴两类。宏下击暴流指下击暴流引起的地面强风的影响范围在水平尺度上超4km,微下击暴流指下击暴流引起的地面强风的影响范围在水平尺度上小于或等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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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下击暴流是由雷暴引致的一种最猛烈的下沉气流,其特征是一团强烈而局部的冷空气。

由于微下击暴流的尺度小,其强度更加集中,因此反而可能比宏下击暴流具有更大的极值风速。比如,198381日发生在美国华盛顿圣安德鲁斯空军基地(AndrewsAFB)的一次强烈的微下击暴流,其距地面4.9米高的风速记录显示最大风速超过了6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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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微暴流冲击地面时,会转而形成水平方向的强阵风,风速可达75m/s270公里/小时)以上,风极具破坏力。
下沉,引致地面上出现突如其来在水平方向往外扩散的风范围通常达数千米。
所以,对于“9·12”突发强对流天气微下击暴流引发门式起重机倾覆事件,之所以认定为自然灾害事件,可能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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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微下击暴流发生概率低,在目前气象科技条件下无法预报到,相关单位无法预见、预判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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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下击暴罕见强阵风突发性强,水平尺度小,超出现场防风加固措施的防风能力。即便施工单位在事发前已完成了以上所有防风措施,风力的作用超过了起重机夹轨器安全防护能力水平,依然无法抵御本次微下击暴流引发的罕见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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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可能突发强风暴雨来得太快,现场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防风加固措施。
所以,公示中认定的是一起因突发强对流天气微下击暴流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应该是调查结果支持这起事件是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注:文中照片、动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