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未检出情况表述及总量核算方法汇总,请看国标和行标如何规定?
各种未检出情况表述及总量核算方法
SL219-2013《水环境检测规范》
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
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
10.5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9.6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9.6.1监测结果的表示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等要求来确定,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
9.7监测数据的处理
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GB17378.1-2007《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环境部部长信箱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
来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回复: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2、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