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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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8个高危行业必须购买安责险,同时鼓励其他行业购买安责险。从实际市场来看,安责险的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的是共保体涉嫌垄断的问题,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指定的共保体或者保险保险公司购买,但指定的费率比施工企业自己购买的贵几倍,有些地区甚至责令施工企业退掉安责险以外的保险产品……关于安责险的共保体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官方媒体报道的涉嫌垄断的处罚案例也不少,这里不再赘述。除了诉诸媒体的讨论外,安责险的管理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与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安责险的管理的权限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可以类比下车辆交强险,同样是法定的强制险,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就非常清晰明了。无论是业内还是业外,对于安责险的实施情况有诸多思考。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骆勇在公众号《学法随想》中发表了《如何避免安责险“管制俘获”现象》文章,很多观点值得大家思考:他认为安责险问题的根源安责险的强制性和逐利性并存,安责险将行政权的“强制性”与商业保险的“逐利性”集于一身。对于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来说,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达成垄断协议无疑是获取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他建议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未来安责险也应当引入“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将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样将有效遏制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的逐利行为,避免对地方监管部门的不利影响,预防安责险领域出现“管制俘获”现象;此外,他还建议未来能够深入探索完善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制度体系,合理配置安责险、工伤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以发挥它们在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角色。例如,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安责险仅赔付事故影响的第三人,企业员工适用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这样可以解决相关保险的重叠问题,降低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关于安责险的问题,各种观点交锋不止,也有人认为安责险的共保体存在行业的特殊性,在目前的阶段发挥了作用,不应当简单地认为是垄断行为。法律的问题自然会有公论,从微观的角度来观察,当下的安责险的实施情况应该围绕几个问题来讨论,比如共保体是否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了中小公司的参与,安全预防费是否真的起到了事故预防的作用,是否给企业增加了负担等等。另外,安责险最重要的特色是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风险减量的工作,那在安责险的工作中,就应该让事故预防充分发挥作用,这一点可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这样可以强化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如同时对事故预防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并公开公平公正地筛选,就可以真正发挥安责险的作用,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